社会广角镜
18小时前来自 其他

省长矿井检查对煤矿安全生产有何具体要求?

一、下井检查直击关键环节,倒逼安全关口前移

入井准入:省长必须穿戴下井装备并接受检身,强调“不让一丝危险因素进入井下”,同时检查人员定位卡佩戴情况、严禁人料混运。

井下系统:突击检查综采面通风、供电、给排水管道,察看瓦斯等监测感应器布点,沿液压支架检查锚杆锚网支护是否牢固。

重大灾害治理:要求科学做好瓦斯、透水、顶板等重大灾害的监测治理,严格运输作业规程;在调度信息中心核验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真实性,防范监控造假。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一案双罚”与行刑衔接

企业主责: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领导须与矿工同查每次下井安全,确保检查全覆盖。

监管执法:推动监管执法“长牙带刺”,严查隐蔽工作面作业、超能力生产、图纸造假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50万~200万元罚款,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处3万~15万元罚款。

行刑纪衔接:强调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惩处不落实、乱法纪的“关键人”,深挖隐患背后的监管失职及腐败问题。

三、专项整治与长效治理并重,重塑产业生态

专项整治行动:山西省部署煤矿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聚焦隐蔽工作面、监控造假、人员不带卡下井等突出问题,实行“问题、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硬措施落地:要求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八条硬措施”,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执行到位;内蒙古等地出台“双十条”刚性规定,对违规施工、人员管理、智能化监测等提出100%落实标准。

源头管控: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每3年一次全面普查),未查清治理好的区域严禁采掘;推动煤矿智能化改造,实现风险研判综合信息化系统数据实时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