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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朱女士能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倾斜?
在“婚外胚胎案”中,原配朱女士的丈夫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培育胚胎,此行为已构成重大婚姻过错,朱女士完全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可在财产分割中要求对过错方进行少分或不分。
一、法律依据:构成重大过错,损害赔偿有据可依
明确的法律支撑: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丈夫婚内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进行辅助生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属于典型的重大过错。
独立于财产分割的权益:离婚损害赔偿是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外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受男方声称“无财产”的影响。朱女士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分割:法院可倾斜保护,男方“五个无”意图明显
倾斜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充分考虑丈夫的重大过错,依法向无过错方朱女士倾斜,判令男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应对隐匿财产:丈夫在离婚起诉书中勾选“五个无”(无财产、无债务、无抚养费等),明显意图隐匿财产。朱女士已申请法院调查丈夫的财产状况,并表示将追回丈夫转移或赠与第三者的财产。
追回共同财产支出:丈夫为第三者支付试管婴儿的费用,属于非法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朱女士有权要求追回。
三、案件进展:两案并行,朱女士坚持维权
核心案件审理中:关于销毁胚胎的诉讼已于7月30日在上海徐汇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朱女士同时收到了丈夫的离婚起诉传票,该案定于8月11日开庭。
坚定维权态度:朱女士已明确表示,将积极应诉,不会同意“低价”解决婚姻,并誓言追回所有应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