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人故事簿
公司规定禁止同事谈恋爱,员工签字后还有效吗?
一、案件梗概:业绩达标却被三条理由拒发奖金
事件主角:蒋某入职厦门某公司担任销售,2019年年度业绩超过280万元,排名第二。
奖励内容:公司推出销售奖励计划,第二名可获15万元购车基金。
公司拒发理由:①蒋某违反公司“禁止办公室恋爱”的铁律,与同部门同事谈恋爱;②蒋某在奖金发放前已提出离职;③蒋某未提供购车凭证,不满足领取条件。
维权经过:蒋某申请劳动仲裁获胜,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案件经历仲裁、一审、二审。
二、两审判决:禁止恋爱条款违法无效,奖金必须全额发放
条款效力认定:一审、二审均判定公司“禁止办公室恋爱”的条款违法、无效。
奖金性质认定:法院认定15万元业绩奖金属于劳动报酬,只要业绩达标就应发放,与员工是否恋爱、是否离职、是否实际购车无关。
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公司须在10日内全额支付蒋某15万元奖金。
三、法律逻辑:员工签字不能使违法规章制度“合法化”
签字不等于完全认可:公司规章制度即使有员工签字,仍需满足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三个条件才能生效。
内容违法的制度一律无效:《民法典》保障公民婚恋自由,公司“禁止同事恋爱”的规定直接侵犯基本人权,属于违法条款,自始无效。
程序问题同样致命:即便员工签了字,若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未向全员充分公示,形式上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给职场人的启示: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面对公司不合理的“禁令”,不要因签了字就放弃维权——法律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