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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瑜起诉网络侵权案的判决结果如何?

黄景瑜起诉网络侵权案已有多起胜诉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诽谤和侮辱,须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法院认定:诽谤与侮辱行为确凿成立

判决定性: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被告“未提交事实证据,构成诽谤。语言侮辱,捏造事实的行为构成侵权。发表涉案微博的行为构成侵权”。

核心依据:法院认为,被告在无明确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发布针对黄景瑜的侮辱性言辞及不实信息,明显超过了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势必降低其社会评价,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涉及主体:多名网络用户被判担责

多个平台:被诉主体涵盖豆瓣用户“valentines”、微博用户“雯雯永远爱洲洲”“请把前任留下的东西都捐到这里来”、抖音用户“小瓜娱乐间”(现昵称“吃瓜娱乐间”)。

违法行为:部分被告发布并非黄景瑜本人的淫秽图片进行人身攻击;有的指称“生活混乱”“家暴”“潜规则”等明显诽谤、侮辱的言辞;还有的用词龌龊不堪、恶意谩骂。

执行情况:被告赵某、李某等已遵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判决内容,在涉案账号上公开致歉并支付赔偿。

三、赔偿与追责:累计赔偿超5万元,持续追诉

赔偿金额:首批三起案件累计判决赔偿款项共581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支出。

其他案件:针对微信公众号“高能少女”的胜诉案件,被告被判赔偿40000元;被告王某因在微博发布不实言论被判赔偿2万元。

持续维权:黄景瑜工作室与律师事务所表示,将持续关注网络动态,对涉嫌严重侵权的内容继续取证、备诉,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