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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校午休突发疾病家属该如何维权?

针对“教师午休期间受伤/突发疾病是否算工伤”这一焦点问题,2026年7月湖北一名中学历史教师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午休期间在操场散步突发疾病猝死,因不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法定要件,未被认定为工伤(工亡),家属两次起诉均被法院驳回。

一、核心案例与法律判决

基本案情:2025年1月,湖北某中学历史老师张某午饭后在操场散步,突感不适后回宿舍休息,当日下午病情加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认定结果: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为张某突发疾病时属于午饭后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且操场不属于从事教学的“工作岗位”。

法院判决:张某家属先后提起一审、二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是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不应再作扩大解释。

二、法律认定的严格边界

“工作时间”:指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张某下午无教学任务,午休属于个人自由支配时段,不在履职状态。

“工作岗位”:强调履行工作职责的状态,而非物理空间。在操场散步属于个人休闲活动,并非备课、上课、班级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

立法逻辑:法院强调,工伤认定标准需要有明确边界,一旦放宽,后续同类案件的认定将失去统一尺度。

三、家属维权路径与建议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家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

第二步: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与赔付。若认定成功,可申请伤残鉴定,依据等级要求赔偿。对拒不赔付单位,可申请劳动仲裁乃至法院强制执行。

关注制度完善。部分网友和专家呼吁,针对教师“在校在岗”的特殊工作状态,应推动工伤认定标准细化,将“在岗休息”纳入工作延伸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