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万5机票仅退432元,航司退票费标准依据是什么?
消费者林先生15217元国际机票提前三天退票仅退回432元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已由涉事平台全额退款,但这场风波的核心追问——航司退票费标准究竟依据什么,至今仍是一个法律与商业逻辑交织的复杂问题。
一、事件回顾:从“仅退432元”到“全额退款”
订票与退票经过:2026年7月4日,林先生通过携程预订7月16日北京飞纽约的国航CA981航班,票价15159元。7月13日,他因个人行程变动在App自助提交退票,系统按航司规则自动处理,仅退回432元税费。
维权与最终结果:退票完成后林先生致电客服要求协调,但客票已完结无法恢复。7月27日,平台进一步核实发现其退票原因符合“携程六重服务保障”中的特殊退订条件,于7月28日补偿14727元,实现全额退款。
平台定调:携程强调此次全额退款属于标准化个案服务,并非通用退票政策调整,不改变平台基于航司官方政策的退改规则。
二、退票费标准的核心依据:航司“阶梯费率”与“特价票规则”
阶梯退改签制度:民航机票退票费采用“时间阶梯”与“折扣阶梯”双重标准。时间上,越临近起飞退票费越高;折扣上,票价越低退改越严苛。这本质是经济调控手段——用高费率防止代理低价囤票,鼓励旅客尽早决策。
“仅退税费”的由来:林先生购买的属于特价国际机票,退票规则为“不得退票,仅退部分税费”。此类票种票价虽低,但退改权利极度受限,其逻辑是“低价对应更少灵活性”。
三、法律争议与行业现状: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失相当
法律定性与专家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朱巍教授指出,退票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第585条,应与航司实际损失相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苏号朋教授认为,提前三天退票航司有充足时间二次销售,扣费97%明显不合理。
消费者知情权与格式条款:多位法学专家表示,高额退票规则若未以显著方式告知(如小字标注),消费者可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专家呼吁航司与平台应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