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万5机票仅退432元事件反转:全额退款促行业整改
2026年7月28日,因媒体曝光而引发全网关注的“1.5万元机票退票仅退432元”事件迎来最终结果——消费者林先生已收到全部15217元票款的全额退款,但当事人表示退款并非终点,更希望借此推动机票退改签制度的行业性整改。
一、事件回顾:从扣费97%到全额退款
2026年7月3日,消费者林先生在购票平台花费15217元订购了一张7月16日从北京飞往纽约的单程国际机票。
7月13日,距离起飞还有三天,因行程变化,林先生申请退票。
退票操作时,页面显示扣费400余元,林先生误以为这是手续费便确认操作。实际到账仅432元(含税费及附加服务费),超过14700元的票价款被扣除,扣费比例接近97%。
林先生随后与平台及航司沟通。平台表示费用由航司收取,航司则建议其联系购票平台,双方相互推诿。
事件经央视财经等媒体报道后迅速登上热搜。7月28日上午,林先生陆续收到两笔退款——12000余元和2000余元,合计14700余元,加上此前已退的432元,15217元票款全额到账。
二、法律与规则焦点
1. 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指出,平台和航司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消费者陷入重大误解,相关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购票页面上,“仅部分税费可退”的关键规则以小字形式隐蔽标注,未做醒目弹窗提示,这一做法在法律上存在重大争议。
2.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当原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表示,退票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违约金,必须与航司实际损失相当。提前三天退票,航司有充足时间将座位二次销售,扣留97%的票款明显超出实际损失,非常不公平不合理。
《民法典》第585条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三、消费者出行维权路径提示
购票前仔细阅读退改签规则,尤其是“自愿退票”费率及“不可退票”类产品提示。
对退改规则存在疑问时,可在付款前通过客服确认关键条款。
如遭遇不合理高额扣费,可先与平台和航司协商,保留购票页面截图、退改规则截图及客服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协商不成,可向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12326热线)投诉,也可向消费者协会寻求调解支持。
四、行业治理进展与展望
当事人林先生在收到全额退款后表示,“退与不退对于我来讲已经不那么重要了”,他接受采访的初衷是希望“我一个人的胜利能带给千千万万消费者更多胜利”。
他呼吁消费者协会参照此前针对机票超售问题的约谈模式,对高额退票费开展专项调查。
多位法律专家建议,行业应当推动建立清晰透明、梯度合理的退改机制,强制平台以显著方式提示限制性退改条款,清理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健康发展并非对立关系。让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购票、顺顺利利出行,才是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