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隅烟火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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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中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规定

山东烟台男子苗生强36年前被扣押843.98克黄金后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以“超过两年法定请求时效”为由驳回,法院已组织质证,核心争议在于持续扣押状态下时效是否应起算。

一、案件事实与时效争议焦点

1. 案件基本情况

1990年4月,苗生强与父亲在龙口市售卖自炼黄金时被龙口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机倒把罪抓获,当场扣押843.9822克黄金及一辆摩托车。

当事人被关押9日后释放,摩托车被发还,但黄金始终未返还,仅收到三张手写收据。

2025年12月,苗生强向龙口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2026年2月被驳回;随后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26年4月复议决定维持驳回,但将理由纠正为“超过两年法定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

2. 法律适用与时效起算之争

  • 争议主体
  • 核心主张
  • 法律依据
  • 公安机关扣押行为发生在1990年,距申请已36年,远超两年时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 当事人案件从未终结,扣押状态持续,侵权持续存在,时效不应起算最高法2023年司法解释:未终结案件自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
  • 复议机关维持驳回结论,但纠正原决定理由为超时效认为申请确已超过两年时效且无正当理由

二、《国家赔偿法》关于时效的核心规定

1. 两年请求时效的基本规则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2. 时效暂停与中断的特殊情形

公民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时效内。

已被羁押、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期间,当事人难以主张权利的,时效可暂停计算。

3. 持续侵权状态的时效规则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办案机关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后,若案件未依法终结、未解除措施或未返还财产,扣押行为视为持续状态,时效从侵权状态结束时起算。

公安部亦明确,只要办案机关拿不出财物依法处理的完整证据,扣押就视为持续状态,不受时效限制。

三、本案时效争议的核心法律分析

1. 扣押行为是否持续到《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后

本案扣押行为发生在1990年,而《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龙口市公安局称案件发生和办结均在1990年,不适用该法。

当事人方认为,公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应视为扣押处于持续状态,适用《国家赔偿法》。

2. 案件未终结是否影响时效起算

公安机关承认案件立案后侦查了一段时间“就不办了”,未按程序移送检察院,但案件至今未撤销。

代理律师主张,案件未终结意味着扣押行为法律上持续存在,当事人无法判断自身权益何时受到侵害,时效尚未起算。

3. 类案参照与司法实践

辽宁潘永嘉案中,同样被扣押30年的黄金,上级公安机关已责令重新作出决定,认定扣押持续侵权、不应受时效限制。

青海马光辉案中,公安部复议决定明确:只要黄金一直被扣、未正式发还、未作出处理决定,扣押状态视为持续,超时效说法不成立。

四、制度建设的建设性角度

1. 规范涉案财物全流程管理

建立涉案财物电子化存档制度,确保扣押、保管、移交、处置、返还各环节有完整可追溯记录。

强制案件程序闭环,案件终结或中止时必须依法处理涉案财物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 建立历史积案清理机制

对长期未结案件中扣押的财物进行全面排查,主动返还或依法处置。

明确历史遗留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办案机关对财物处置负有证明义务。

3. 完善时效认定规则

针对持续侵权状态,明确时效起算点为侵权状态实际结束之日。

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时效认定的监督审查,防止机械套用时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