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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航司万元机票“不得退票”的规定是否合法?

近期“1.5万元国际机票退票仅退432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法律专家指出,航司和平台以隐蔽小字标注“不得退票”的做法涉嫌未尽显著告知义务,且超高扣费比例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其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

一、事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2026年7月,消费者林先生通过携程花费15217元购买北京至纽约的国际机票,因行程变动提前3天申请退票,仅退回432元税费,扣费比例超过97%。 林先生称购票页面仅在角落以小字标注“仅部分税费可退”,而同一航线贵400元的机票却支持正常退改。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涉事平台于7月28日全额退款,但当事人表示希望推动行业规则整改。

该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航司与平台设定的“不得退票”或“仅退税费”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条款无效?

二、“不得退票”条款的法律审视

1.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法律专家指出,所谓“合理方式”应包括加粗、弹窗、单独勾选确认等形式,而将关键限制条件用极小字体置于页面角落,很难认定为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消费者在购票时难以感知“票价全额不退”这一重大利害关系,其知情权受到侵害。

2. 退票费是否过高与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本案中,消费者提前3天退票,航司完全有时间将座位再次销售,实际损失远低于票款全额。97%的扣费比例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有失公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明确指出,退票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违约金,必须与航司实际损失相当,超高扣费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也认为,相关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依法无效。

三、监管要求与行业现状

民航局早在2018年即发布《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航司制定“阶梯费率”,根据离起飞时间远近设置梯次递减的收费标准,不得简单一刀切。 然而,此次涉事机票仅区分“起飞前”与“起飞后”两档,未体现梯度,与监管精神相悖。 此外,国内三大航司(国航、东航、南航)已于2026年3月陆续推出“买贵免费退”等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 但国际机票退改规则仍存在较大不透明空间。

四、建设性视角: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改进

1. 消费者购票前的自我保护

购票时应详细阅读退改签规则,重点关注“不得退票”“仅退税费”等关键信息,并截屏或录屏保存证据。若行程不确定,可优先选择退改条件更宽松的仓位或购买退票保险。

2. 平台与航司的责任厘清

平台作为销售代理人,有义务以显著方式展示退改规则,不能以“规则由航司制定”为由推卸责任。 携程已在事件后承诺,当订单可退金额低于票款20%时,将触发专属弹窗强提醒。 此类技术手段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

3. 监管与行业自律

监管部门可考虑出台国际机票退改收费的明确上限或比例指导,推动航司与平台统一、透明地展示退改规则。消协也可参照机票超售约谈模式,主动介入高额退票费调查。 唯有从制度层面打破“买票容易退票难”的潜规侧,才能让消费者无需依靠舆论施压即可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