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在辅助生殖审核中是否存在法律责任?
2025年11月,上海朱女士发现丈夫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成功培育试管婴儿胚胎,医院以无法核验证件真伪为由拒绝销毁胚胎,该案将于2026年7月30日开庭,核心争议在于医院在辅助生殖审核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一、事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2025年11月,朱女士从丈夫手机中收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发送的就诊通知,发现丈夫伙同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在该院生殖中心完成了辅助生殖建档、促排等流程,并成功培育出冷冻受精卵。朱女士与丈夫为合法夫妻,育有高三在读女儿,其本人于2019年确诊肺癌并术后休养。她持真实结婚证向医院申请销毁该枚婚外胚胎,但遭到医院拒绝,理由是无法核验其所持证件真伪,也无法判定丈夫与第三者使用的结婚证为虚假。目前,朱女士已将丈夫、第三者及医院一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件已组建合议庭并定于7月30日公开开庭。
二、医院是否负有核验结婚证真伪的法定义务
1. 现行法规仅要求形式审查
根据律师解读,我国辅助生殖领域的管理规定只要求医院对结婚证进行形式审查,即核对证件表面信息与当事人是否一致,并未要求医院具备鉴别证件真伪的权限或技术手段。医院在接诊时仅通过肉眼核对证件外观,不属于违规操作。
2. 医院缺乏证件核验能力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在回应中表示,无法确认朱女士所持结婚证的真实性,也无法判定其丈夫与第三者建档所用结婚证为虚假,因此暂不能销毁胚胎。这一立场与行业内通行的“前端靠自觉、后端靠举报”的审核模式一致,医院不具备与公安、民政等部门联网核查结婚证真伪的制度通道。
3. 律师观点:肉眼核对不构成违法
多位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医院在没有法定核验义务的前提下,仅凭肉眼核对证件外观,不能认定为违法。即便出现伪造证件通过审核的情况,责任首先在于造假者,而非医院审核疏失。
三、医院拒绝销毁胚胎的处理依据
1.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模糊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司法主流观点将其认定为“特殊伦理物”,处置权归属于精卵提供者。朱女士既未提供卵子也未提供精子,无权直接申请销毁该胚胎。
2. 医院的处置规则与后续风险
医院告知朱女士,若她与丈夫办理离婚,丈夫与第三者补办真实结婚证后,此前通过伪造证件培育的冷冻胚胎即可正常移植。这一规则源于医院对胚胎归属权的理解:只要后续手续合法,胚胎仍可用于移植。朱女士对此表示难以接受,认为这等于变相认可了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成果。
四、造假者的法律责任与医院责任的关系
1. 丈夫与第三者已受行政处罚
朱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因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与此前西宁同类案件中被以刑事犯罪判处拘役相比,处罚力度较轻,引发公众对量刑差异的讨论。
2. 医院不因造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男方二人伪造证件属于独立违法行为,医院在审核过程中若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则无需为其造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院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是否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了审核流程,而非对造假行为的预判与防范。
五、制度完善的建设性方向
1. 推动结婚证联网核验
本案暴露了辅助生殖领域身份核验的制度缺口。若能实现医院与民政、公安系统间的结婚证信息实时联网查询,可从源头杜绝伪造证件通过审核的可能。
2. 明确冷冻胚胎处置规则
立法层面需尽快厘清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权归属,特别是涉及婚外胚胎、原配权益等复杂情形,避免医院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陷入两难。
3. 加强患者知情与配偶权益保护
从家庭关系角度,辅助生殖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机制应当更加严密,确保合法配偶能够及时了解并参与决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