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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漫剧侵权如何判定“可识别性”?

在AI漫剧的侵权认定中,“可识别性”已成为法律划定的核心红线——只要公众能够通过AI生成的形象或声音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无论是否完全复刻原貌、是否标注“AI生成”,均构成侵权,这一标准正从司法实践走向行业治理。

一、“可识别性”为何成为判定核心

在AI漫剧侵权案件中,“可识别性”之所以成为判定核心,是因为AI生成内容往往并非对原素材的完全复制,而是通过融合、修饰、局部修改等技术手段,形成一种“似是而非”的形象。传统法律框架下,完全复刻式的盗用行为相对容易认定,但在AI技术介入后,侵权形态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毅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总结的“可识别性”判断标准在很多情况下存在不确定性,AI合成人脸多经过特征修饰、局部修改,并非完全复刻原貌,形成难以依据传统标准判定侵权的困境。国政法大学教授陶乾也强调,在AIGC创作中,通常AI生成的内容并非对原素材的完全复制,这种“似像非像”的特征成为侵权认定的核心难点。

然而,法律态度已经明确:只要AI生成的形象或声音能被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构成侵权,即便标注“AI生成”也不能免责。 这一原则在多个维权案件中被反复确认。

二、“可识别性”在面部侵权中的判定维度

1. 纯AI换脸与定向生成

纯粹替换明星面部形象的侵权认定相对清晰。例如,制作方直接使用明星的形象进行完全替换,生成高度逼真的内容,虽然表情、眼神由AI生成,但观众一眼即可识别出特定人物。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副会长陆先高指出,这类侵权认定相对清晰,维权难点主要在于追偿环节。

定向的AI生成则更具迷惑性——制作方通过关键词或提示词的定向引导,生成与明星或素人高度相似的形象,其本质是间接地“偷脸”。这种刻意碰瓷的行为,主观故意更强,法律上同样构成侵权。

2. “融脸”与“缝合脸”的识别困境

最复杂的是“缝合脸”或“融脸”侵权——使用多个真实人物的眼、鼻子、嘴、脸型等特征进行融合,不明确对应某个具体的真人。陆先高指出,这种侵权定性最复杂,争议也最大。

但司法实践已给出方向:只要综合特征组合后,总体上能让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仍然构成侵权。例如,多部AI漫剧的女主长相与声音与演员极度相似,被疑为AI“融脸”盗声。

3. 动态呈现下的识别难度

AI漫剧为动态画面,人脸特征随剧情、镜头实时变化,有可能时近时远、时像时不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指出,这种混合与动态人脸情况会增加判断难度,部分合成人脸融合多人面部特征,无明确原始对照对象,可能构成跟多人相似却又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况。

行业目前还缺乏成熟的动态人脸比对技术,且无法建立覆盖普通人的肖像比对数据库,无论从技术可行性还是成本合理性上看,都难以实现全量事前筛查。

三、“可识别性”在声音侵权中的判定要素

声音侵权的“可识别性”判定同样遵循相似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商用他人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指出,具有识别性的公众人物如配音演员、播音员等的声音当然受法律保护;如声音不具备显著公众识别性,权利人也当然有权主张权利。

在AI漫剧领域,配音演员的侵权行为尤为突出。大量制作方克隆艺人标志性声线用于配音牟利,甚至在同一角色身上混合多个配音演员的声音,以降低被起诉的风险。然而,这种刻意的“混淆”并不能规避侵权责任——只要听众能从声音中识别出特定配音演员的特征,即构成侵权。

四、从判定到治理:完善“可识别性”标准的行业路径

1. 建立分类分级审核机制

针对“可识别性”判定的复杂性,学界和实务界正在探索更有操作性的治理方案。张平建议,平台可以建立分类分级审核机制,针对侵权高发场景,例如特定公众人物,建立特征数据库,通过技术手段主动预警、拦截侵权内容。对于普通公众,则依托事后高效处置机制,完善平台自律规则与投诉处理流程。

2. 推动事前授权与事中识别结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陶乾认为,从短剧版权治理的维度看,需要多方协同、行业共治。行业组织可以适时牵头形成素材使用标准与AI短剧创作指引,推动构建素材库、作品池,形成公平和便捷的授权机制。

3. 技术辅助下的量化识别探索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聪指出,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必然伴随成本,法律规制不应只注重事后损害弥补,更应立足产业发展。“让子弹飞一会儿”并非放任不管,而是希望在形成普遍共识后,通过规则进行规范调整。

五、结语:可识别性是技术中立时代的法律锚点

AI漫剧侵权判定的“可识别性”标准,既是法律赋予创作者的“防身武器”,也是技术应用中必须守住的人格底线。随着红果短剧等平台在2026年第一季度累计下架违规漫剧1718部、专项治理中处置违规作品670部,行业正在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未来,只有让“可识别性”标准更加清晰、更具可操作性,才能在技术创新的同时,真正保护好每一个人的肖像权与声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