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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证为何能轻松通过公立医院审核?

上海朱女士在患肺癌休养期间,发现丈夫凭伪造的结婚证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生殖中心完成了试管婴儿建档并培育出受精卵,医院以“无法核验证件真伪”为由拒绝销毁胚胎,此事件暴露了现行法规下医院对结婚证仅进行形式审查的制度漏洞。

一、事件核心:假结婚证通过审核的来龙去脉

2025年11月,朱女士看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发给丈夫的就诊通知,发现丈夫与第三者已在该院生殖中心完成辅助生殖建档,并成功培育出冷冻受精卵,但尚未移植。 朱女士与丈夫是合法登记夫妻,育有一名高三在读女儿,她本人于2019年确诊肺癌,术后长期居家休养。 朱女士持真实结婚证要求医院销毁该枚婚外胚胎,却遭医院拒绝。 医院表示无法核验朱女士所持证件的真实性,也无法判定其丈夫与第三者建档所用结婚证为虚假证件。 更令朱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医院告知她若后续与丈夫离婚,丈夫与第三者补办真实结婚证后,即可移植此前通过非法手续培育的冷冻胚胎。

二、法律根源:为何医院只能作形式审查

1. 现行法规仅要求形式审查

律师指出,现行法规只要求医院对结婚证进行形式审查,并未要求进行真伪鉴别。 单纯肉眼核对结婚证不算违法,因为医院不具备公安或民政部门的身份核验权限。 医院方面在事件中明确表示“无法判定其丈夫与第三者建档所用结婚证为虚假证件”,正是这一制度设计的直接后果。

2. 医院缺乏真伪核验的技术与权限

医院不是执法或行政登记机关,无法接入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数据库进行实时比对。在操作层面,工作人员面对纸质结婚证,只能核对照片、姓名、登记机关印章等表面信息,而对证件的材质、防伪标识、编码系统等专业鉴别手段并不掌握。因此,当伪造的结婚证在形式上具备基本要素时,很容易通过审核。

三、制度缺口:辅助生殖身份核验存在盲区

1. 从“前端自觉”到“后端举报”的断层

相关媒体报道指出,辅助生殖领域的身份核验存在显著的制度缺口:前端依靠当事人诚信自觉提交材料,后端依赖利害关系人举报,中间没有任何一道强制关口能确认提交结婚证的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 本案中,丈夫与第三者正是利用了这一断层,用伪造证件轻松通过了医院建档环节。

2. 缺乏与民政系统的信息联动

目前,医院在辅助生殖建档时,只能要求患者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留存复印件归档,但无法实时查询婚姻登记数据库以验证证件真伪。与银行、房产交易等涉及身份验证的行业相比,医疗系统尚未建立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这为假证通关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处罚差异:相同行为不同后果引关注

1. 本案处罚与同类案件的对比

本案中,朱女士的丈夫与第三者因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而在2026年6月西宁市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同类案件中,某中学校长与女教师因购买假结婚证做试管婴儿生育两个孩子,二人被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刑事处罚,其中女教师因需抚养两名儿童适用缓刑。 同样的伪造结婚证做试管行为,一处以行政处罚,一处以刑事判决,处罚力度的悬殊引发了公众对法律适用一致性的讨论。

2. 冷冻胚胎处置的法律空白

朱女士向医院申请销毁胚胎遭拒后,曾向上海卫健委反馈维权,却被告知无对应处置职责。 律师解释,目前我国法律暂无冷冻胚胎处置的明确细则,司法主流观点将冷冻胚胎认定为特殊伦理物,处置权归精卵提供者,原配因未提供精卵,无权直接申请销毁胚胎。 这一法律空白使得朱女士处于维权困境——丈夫和第三者的证件违法,不改变胚胎的生物归属,医院依据现有法律框架拒绝销毁胚胎。

五、治理方向:完善辅助生殖身份核验机制

1. 推动医院与民政系统信息联网

从公共安全提示和治理进展的角度看,最直接的改进方向是推动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实时查询接口。让医院在辅助生殖建档、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能够通过官方渠道核验结婚证的真实有效性,从技术上堵住形式审查的漏洞。

2. 明确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边界

需要从制度层面明确医院对结婚证的审查标准。若只要求形式审查,则应明确告知患者医院不具备真伪鉴别义务,并提示患者及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民政部门核验或司法途径维权;若要求实质审查,则需为医院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授权。

3. 立法填补冷冻胚胎处置空白

涉及生命伦理的冷冻胚胎处置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则,包括在证件造假等非法情形下胚胎的处置权归属、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医疗机构的审查责任等。目前本案已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组建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将于2026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判决或将为此类争议提供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