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理财亏钱责任划分:天津银行飞单案二审改判不赔
天津银行“飞单”案二审改判银行对170万元理财亏损166万元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银行的管理过错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财经理个人承担15%赔偿,剩余损失由投资者自担,这一判决引发了关于银行理财亏钱责任划分的广泛讨论。
一、案件事实与责任认定框架
1.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投资者吴某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推荐下,购买170万元“飞单”产品(海银财富发行的非银行理财产品)
产品爆雷后净亏损超166万元,吴某将理财经理与银行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银行承担10%赔偿责任(约16.6万元),理财经理承担15%赔偿(约24.9万元)
二审改判:撤销银行全部赔偿责任,仅维持理财经理个人15%赔偿
2. 二审法院核心逻辑
吴某是该行十余年老客户,购买过数百款理财产品,对正规购买流程“应当十分清楚”
本次购买经历了下载第三方APP、注册、线上签约、柜台转账等明显不同于以往的操作步骤
法院认定吴某理应知晓该产品并非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银行的管理过错与损失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责任划分的三个维度
1. 银行的责任边界
银行在员工管理上存在合规漏洞:2026年5月天津银行因员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被天津金融监管局罚款9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禁业或警告
但法律上,银行的管理过错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是两套体系
二审判决明确了关键原则:银行的内控义务属于行政合规范畴,员工私售“飞单”属于个人牟利行为,超出职务权限,资金与合同均与银行无关
2. 投资者的审慎义务
法院强调“买者自负”的前提是投资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对于资深投资者而言,购买流程异常(下载非银行APP、向非银行账户转账)应触发警觉
投资经验越丰富,法院对投资者的“注意义务”要求越高
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证据证明”和“合理注意”
3. 理财经理的个人责任
理财经理叶某因违规销售“飞单”承担15%损失赔偿(约24.9万元)
这是对员工个人违法行为的直接追责,不因银行免责而免除
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售第三方产品,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司法趋势与风险提示
1. 当前司法裁判主流方向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已成为司法裁判的基本框架
银行存在管理漏洞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并非必然承担民事赔偿
投资者因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而自担大部分损失,是近年来的主流判决趋势
2. 投资者风险防范要点
核实产品身份:通过“中国理财网”查验产品编码,确认是银行自营还是代销产品
关注资金流向:正规银行理财资金进入银行对公账户,而非第三方账户
警惕异常流程:凡要求下载非银行APP、签署非标准合同、转账至个人或第三方账户的,一律按“飞单”处理
保留关键证据:聊天记录、合同、转账凭证、APP截图等需完整保存
3. 银行合规管理的改进方向
银行需加强员工行为管控,堵住“飞单”漏洞
完善双录(录音录像)制度,确保销售过程可追溯
对违规员工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避免个人行为外溢为机构风险
四、建设性建议
1. 对普通投资者的理财建议
明确区分银行自营理财、代销产品与员工私售的“飞单”
不轻信“内部高收益产品”“员工专属额度”等话术
对于无法核实发行主体的产品,一律拒绝购买
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可优先考虑存款、国债、结构性存款等保本类产品
2. 对监管层面的期待
持续完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制度
强化对银行员工“飞单”行为的行政监管与处罚力度
推动银行建立更透明的产品信息披露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
3. 对银行机构的建议
将员工合规培训常态化,建立“飞单”举报与内部审计机制
优化客户购买流程的提示系统,在异常操作时主动向客户发出风险预警
即便法律上无责,也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协助投资者挽回损失或提供法律援助
五、核心启示
此案给所有投资者敲响警钟:在银行网点由穿制服的员工推荐的产品,并不等同于银行产品。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明知有风险还盲目投资的人。投资者需建立“自己的钱自己负责”的底层认知,在每一次签字前多一份审慎,少一份盲从。对于银行而言,赢了官司不代表没有管理责任,健全内控、强化合规,才是保护自身与客户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