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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诉茉莉奶白案中1030万赔偿是如何计算的?

2026年7月28日,LVMH集团在业绩会上首次回应与茉莉奶白的商标诉讼,强调知识产权是核心资产但以案件仍在司法流程为由不评论个案,而此前一审判决的1030万元赔偿金额,是法院根据茉莉奶白超2400家门店的侵权规模、收到律师函后持续侵权的主观恶意,综合运用加盟费、品牌管理费等多维度计算方式并考量商标贡献度后裁量确定的。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法律定性

2026年6月29日,苏州中院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害路易威登7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茉莉奶白已提起上诉。法院认定,茉莉奶白在官网、微信小程序、线下门店等渠道,将近似标识用于饮品及杯子、包、手机壳、丝巾、帽子等周边产品,构成商标性使用。虽然涉案图案中的“四叶草”元素属公共领域常见图形,但LV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已获得极高知名度,形成独立识别功能。

二、赔偿计算的核心方法论

1. 原告主张的三种计算路径

单店盈利累加法:根据招商宣传图册中单店月盈利5万元的数据,结合2023年5月侵权开始至2026年2月的店铺累计数35908家,计算侵权获利17.954亿元,并考虑商标贡献率后主张5000万元。

加盟费叠加法:单店合作服务费5万元×2268家=1.134亿元,加上品牌管理费(实收营业额2%)约1.7954亿元,合计2.9294亿元。

会员与单品倒推法:2500万会员×至少1杯销量×单价20元×毛利率65%=3.25亿元;或根据“开心果茉莉椰”等爆款单品销量数据推算。

2. 被告的抗辩理由

门店门头多为“茉莉奶白”文字标识,仅饮品杯身使用被诉图案,实际使用比例有限。

加盟商为独立经营主体,其经营获利不应直接视为茉莉奶白公司的侵权获利。

单店月盈利5万元仅为招商宣传中的预期收益,不能直接等同实际利润。

3. 法院的最终认定逻辑

法院未采纳双方的极端主张,而是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裁量性赔偿:- 侵权规模巨大:门店从2022年的47家暴增至2026年的2268家,且范围覆盖全国并拓展至海外。- 主观恶意明显:2024年8月收到LV律师函后,不仅未停止侵权,反而推出与LV商标更近似的产品,并在2026年4月于茶饮基础上新增咖啡业务。- 商标贡献度的核定:法院确定商标贡献度不低于10%,考量因素包括:门店门头同时使用“茉莉奶白”文字及原版图形、LV在咖啡馆等服务上的知名度低于其Monogram图形商标在箱包上的知名度、茉莉奶白品牌自身已获得一定知名度。- 加盟费与品牌管理费:参照加盟模式,2268家门店×5万元加盟费=1.134亿元,按10%商标贡献度折算为约1134万元;品牌管理费(实收营业额2%)按10%商标贡献度折算后,两项合计作为经济损失基准。同时,300家左右在侵权前已开设的门店予以扣除。- 维权合理开支:根据多次取证、律师工作量、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酌情支持30万元。

三、赔偿金额的量化推导

加盟合作费贡献:2268家门店×5万元/家×10%=113.4万元

品牌管理费贡献:鉴于累计店铺数量、单店月营业额25万元、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综合考虑后确定此部分对应贡献

侵权规模递增因素:门店数量从侵权开始时约119家(2023年5月)增长至2268家(2026年2月),增长近19倍,体现侵权获益持续扩大

综合裁量确定:法院在加盟费贡献、品牌管理费贡献、侵权规模递增、主观恶意加重等要素基础上,最终裁量确定经济损失为1000万元,较原告主张的5000万元大幅调低,同时判令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四、赔偿计算的法律依据与行业意义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权赔偿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顺序确定,难以确定的由法院在500万元以下酌定。本案因侵权规模极大、获利远超500万元上限,法院转而采用裁量性赔偿。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法院综合侵权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制止侵权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额。

跨类保护规则:LV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茶饮vs箱包)也可主张权利。

行业警示效应:该案是国内茶饮行业迄今最高的商标侵权赔偿之一,警示企业在品牌设计时应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检索,避免与在先驰名商标构成近似。茉莉奶白曾多次申请花卉图形商标均因与LV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这一背景进一步强化了侵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