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结婚证也能做试管?三甲医院审核漏洞引众怒
近日上海一三甲医院被曝出男子使用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完成试管婴儿建档并培育出受精卵,原配患癌妻子申请销毁胚胎遭拒,事件凸显现行辅助生殖审核机制中结婚证真伪核验环节的空白。
一、事件背景与核心矛盾
2025年11月,上海朱女士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发给其丈夫的就诊通知中,意外发现丈夫与第三者持伪造结婚证在该院生殖中心完成了辅助生殖建档,并已培育出受精卵,胚胎尚未移植。 朱女士本人与丈夫为合法登记夫妻,2019年她因患肺癌切除病灶后一直在家休养。 她向医院申请销毁该枚婚外冷冻胚胎,遭医院明确拒绝。医院表示无法核验朱女士所持真实结婚证的真伪,也无法判定其丈夫与第三者所用结婚证系伪造。
二、三甲医院试管审核的现行规定
1. 审核要求:形式审查而非实质核验
根据现行法规,医院在辅助生殖建档环节仅对结婚证进行形式审查,即核对姓名、照片等基本信息是否与申请人一致,但无义务对证件真伪进行实质鉴别。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指出,医院不具备公安或民政部门的身份核验权限,单纯肉眼核对不构成违法。
2. 医院实际审核流程
医院生殖中心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人员通过肉眼比对证件上的照片、姓名、登记日期等信息,确认申请人身份与证件记载一致即可通过。对于证件本身的防伪特征、印章真伪等,医院无权也无技术手段进行验证。
三、法律与伦理困境
1. 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处置权
法律尚未对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司法主流观点将其视为特殊伦理物,处置权归精卵提供者。 在本案中,原配朱女士未提供精卵,因此无权直接要求销毁该胚胎。 医院在朱女士与丈夫离婚后,若丈夫与第三者持新办理的真实结婚证,此前通过非法手续培育的冷冻胚胎可再次移植。
2. 伪造证件的法律责任
男子与第三者因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而2026年6月报道的西宁校长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案中,涉案二人被法院以刑事犯罪判处拘役。 两案处罚力度差异引发公众对法律适用统一的关注。
四、建设性视角:如何完善辅助生殖审核机制
1. 建立部门间信息核验通道
建议民政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建立结婚证信息实时核验接口,医院在受理辅助生殖申请时可通过系统直接确认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源头堵住伪造证件的漏洞。
2. 增加审核环节中的警示与告知
医院在形式审查基础上,可要求申请人签署《证件真实性承诺书》,明确告知伪造证件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在诊疗流程中增设“配偶知情同意”环节,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法定配偶相关诊疗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3. 推动立法明确冷冻胚胎处置规则
本案凸显立法滞后带来的伦理争议。建议相关部门加快推进辅助生殖领域的专项立法,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处置权归属及争议解决机制,为医疗机构和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五、对公众的实用提示
辅助生殖申请人:务必使用真实合法证件,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婚姻中配偶:若对配偶生育行为存疑,可主动向医院查询或留存相关证据。
医疗机构:应在诊疗流程中嵌入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形式审查时比对方才信息、留存证件复印件备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