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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做试管时为何只能对结婚证进行形式审查?

近日,上海朱女士发现丈夫持伪造结婚证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完成试管建档并培育出胚胎,医院以“现行法规仅要求形式审查”为由拒绝销毁,此事引发公众对公立医院为何缺乏结婚证真伪核验能力的关注。

一、事件背景与公众疑问

近期,上海朱女士在患癌休养期间,意外发现丈夫与第三者持伪造结婚证,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生殖中心成功完成了辅助生殖建档流程,并培育出受精卵。朱女士向医院出示真实结婚证申请销毁该婚外胚胎,但医院表示无法核验证件真伪,也拒绝销毁。这一事件引发广泛讨论:公立医院在试管审核中为何只能对结婚证进行“形式审查”,而无法像公安、民政部门那样进行深度核验?

二、形式审查的法律依据

1. 现行法规的具体要求

目前国家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规定,只要求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的结婚证进行“形式审查”,即核对证件表面信息是否完整、是否与本人相符,并未要求医院承担证件真伪鉴别的法律义务。

2. 医院不具备核验权限

公立医院不是公安或民政等法定证件核验机构,没有接入国家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的权限,无法通过信息系统直接验证结婚证的真伪。律师指出,单纯依靠肉眼核对不算违法,因为医院不具备相应的身份核验权限。

三、形式审查的制度原因

1. 职权边界清晰划分

证件真伪鉴别的法定职责属于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的角色是提供诊疗服务,而非行政执法。

要求医院承担超出其职能范围的核验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2. 技术与成本现实约束

全国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实现完全实时共享。

医院若自行开展真伪鉴定,需要配备专业设备和人员,大幅增加运营成本。

此类成本最终可能转嫁给患者,影响辅助生殖服务的可及性。

3. 法律风险与责任分配

如果医院因误判虚假证件而被追责,将面临法律风险。

现行制度倾向于将证件真实性核查的责任交给法定机构,医疗机构仅承担辅助性审核义务。

伪造证件行为本身由《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应由执法部门追究。

四、同类案例与司法实践

1. 西宁校长案的对比

2026年6月,西宁一名中学校长与女教师购买假结婚证做试管婴儿,最终被法院以刑事犯罪判处拘役。该案中,伪造证件行为由司法机关介入追责,而非由医院自行判断。

2. 上海朱女士案的处理

朱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因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仅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目前朱女士已将医院、丈夫及第三者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将于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

五、制度的改进方向

1. 技术层面的推动

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与民政婚姻登记系统之间的信息查询通道。

在保护隐私前提下,通过授权接口实现证件真伪的在线核验。

2. 立法层面的完善

明确医疗机构在辅助生殖审核中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

细化伪造证件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3. 多部门协作机制

公安、民政、卫健部门联合制定证件核验操作规范。

建立伪造证件线索移送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打击违法行为。

4. 患者权益保护

完善冷冻胚胎等生殖物质的法律处置规则,填补现行法律空白。

为当事人提供更清晰的维权路径,减少类似纠纷中的司法不确定性。

六、总结与展望

公立医院对结婚证实行形式审查,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权责划分的必然结果。医院不具备法定核验权限和能力,不等于管理漏洞无法弥补。通过技术升级、立法完善和部门协同,未来有望建立更科学的审核机制,既保障辅助生殖服务的正常开展,又防范虚假证件带来的风险。朱女士案的开庭审理,也将为相关法律问题的厘清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