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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试管查结婚证为何只看表面不验真伪?

近日,上海朱女士在患肺癌休养期间发现丈夫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成功完成试管婴儿建档并培育出受精卵,向医院申请销毁胚胎遭拒,医院表示仅能进行形式审查,案件将于7月30日开庭审理。

一、事件概要与核心矛盾

1. 朱女士的遭遇

朱女士与丈夫为合法夫妻,育有一名高三在读女儿,2019年确诊肺癌术后在家休养。

2025年11月,她通过医院发给丈夫的就诊通知,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使用伪造的结婚证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生殖中心完成辅助生殖建档,并已培育出冷冻受精卵,尚未移植。

朱女士向医院出示真实结婚证,要求销毁该婚外胚胎,遭医院明确拒绝。

2. 医院的答复

医院表示无法核验朱女士所持证件真实性,也无法判定其丈夫与第三者建档所用结婚证为虚假。

医院告知:若朱女士与丈夫离婚,丈夫与第三者凭新办的结婚证即可移植此前非法手续培育的胚胎。

3. 案件最新进展

朱女士已将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丈夫及第三者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组建三名法官合议庭,案件于202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

二、三甲医院为何只做形式审查?

1. 现行法规只要求“形式审查”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指出,现行法规仅要求医院对结婚证做形式审查,没有要求进行真伪鉴别。

单纯用肉眼核对证件外观、信息一致性,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违规。

2. 医院不具备公安或民政部门的核验权限

医院不是执法机关,无法接入公安户籍系统或民政婚姻登记系统进行实时比对。

若要验证结婚证真伪,需要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验真回执,而医院在审核环节无法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此类证明。

3. 肉眼核对的技术局限性

假结婚证如果制作精细、信息填写完整(如证件号码、公章样式模拟),仅凭人工目测很难发现破绽。

医院审核人员通常只核对证件姓名、照片与身份证是否一致,以及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不承担实质性鉴定责任。

三、法律与制度的空白地带

1. 伪造证件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一

本案中,朱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因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仅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而此前西宁一起类似案件中,涉案二人被法院以刑事犯罪判处拘役。

同类型行为处理力度差异大,反映出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2. 冷冻胚胎处置权无明确规定

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冷冻胚胎处置的具体规定。

医院在朱女士出示真实结婚证后,仍拒绝销毁胚胎,部分原因正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来判定“婚外胚胎”的归属和处置权。

3. 现有流程存在的漏洞

辅助生殖建档环节:只要求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强制联网核验。

移植环节:一旦建档完成,后续移植仅核查夫妻双方身份,不再重复验证婚姻状态。

“先离婚、再复婚”的灰色路径:医院建议朱女士离婚后,丈夫与第三者凭新证移植,实质绕开了对原始造假行为的纠正。

四、可建设性完善的几个方向

1. 建立跨部门信息核验机制

卫生部门可与民政部门建立婚姻登记数据接口,医院在建档时在线比对证件真伪和婚姻状态。

该系统可设置权限分级,只返回“真/假”或“匹配/不匹配”结果,不泄露婚姻登记细节,兼顾隐私保护。

2. 细化辅助生殖法规

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辅助生殖建档时增加实质审查义务,规定对可疑证件须向民政或公安部门发函核实。

对伪造证件骗取辅助生殖服务的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标准,避免“同案不同罚”。

3. 填补胚胎处置法律空白

立法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物”还是“人”的过渡状态)及其处置规则。

针对因一方违约、造假等原因产生的争议胚胎,应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销毁或撤销的权利,并规定医院审查与执行的程序。

4. 完善医院内部审核流程

建立多重审核环节:由生殖中心、医务科、法务部门共同参与,对异常情况(如年龄差距大、证件新旧程度异常等)启动人工复核。

鼓励医院对每一次辅助生殖建档留存完整的证件影像,作为后续核验或追责依据。

五、本案的社会意义与公众关注焦点

案件暴露出辅助生殖领域“重效率、轻风控”的审核模式,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公众最关心的是:在技术手段如此发达的今天,为何结婚证验真仍停留在“肉眼比对”阶段?

7月30日的法院判决或将推动相关制度完善,也为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