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用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医院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因未能识别丈夫使用伪造结婚证进行试管婴儿建档而卷入纠纷,患癌妻子朱女士要求销毁胚胎遭拒,法律界指出医院仅负形式审查义务,现行法规未要求其具备公安级证件真伪鉴别能力,因此医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一般不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但该事件暴露出辅助生殖领域证件核验机制的漏洞,亟待完善。
一、事件基本事实
事件核心:朱女士在患癌休养期间,发现丈夫持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完成试管婴儿建档并培育出受精卵。
朱女士诉求:要求医院销毁该枚婚外冷冻受精卵及胚胎,医院以无法核验证件真伪为由拒绝。
医院回应:表示无法核验朱女士所持真实结婚证的真伪,也无法判定丈夫与第三者建档所用结婚证为虚假证件。
案件进展:朱女士已将医院、丈夫及第三者起诉至法院,案件于2026年7月30日公开开庭。
二、医院法律责任分析
1. 法律要求仅为形式审查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赵永指出,现行法规只要求医院对结婚证进行形式审查,未要求进行真伪鉴别。
医院不具备公安或民政部门的身份核验权限,单纯肉眼核对证件不构成违法。
2. 医院在现有框架下无过错
医院在审核证件时,只能依据证件外观、照片、信息一致性等表面要素进行判断。伪造技术精良的假证难以通过肉眼识别。
法律未赋予医院查询民政婚姻登记系统的权限,医院无法主动核实证件真伪。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医院不因未识别出伪造结婚证而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3. 关联案例对比
西宁某中学校长与女教师购买假结婚证做试管婴儿,二人被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
该案例中,法律追究的是造假者本人,而非医疗机构。医院作为技术服务提供方,在形式审查无瑕疵时未被追责。
三、争议焦点:冷冻胚胎处置权
律师指出,法律目前没有明确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定,司法主流观点认为胚胎是特殊伦理物,处置权归精卵提供者。
朱女士未提供精卵,无权直接要求销毁胚胎。
医院拒绝销毁行为,是基于法律空白作出的谨慎选择,并非主观失职。
四、制度漏洞与改进方向
1. 形式审查的局限性
当前仅凭肉眼核对结婚证,难以防范伪造行为。
辅助生殖机构缺乏与民政、公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无法实时核验婚姻状况。
2. 可探索的优化路径
推动医疗机构与民政婚姻登记系统联网,实现电子证照实时核验。
建立辅助生殖专用身份核验通道,由卫健委或公安机关提供辅助。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伪造证件骗取辅助生殖服务的法律责任,并细化医疗机构核验标准。
五、建设性公共提示
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属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医疗机构在证件审核环节应提高警惕,发现可疑证件及时报警。
家庭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保障,需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避免情绪化对抗。
该事件警示社会,辅助生殖技术伦理监管需进一步完善,以保护合法婚姻家庭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