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假奔丧被辞退,法院判赔的标准是什么?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1. 当事人与用工关系
乔某伟于2023年4月入职北京市某养老中心担任厨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月度旷工三天、年度旷工五天,用人单位可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且无补偿。
2023年8月19日,乔某伟因哥哥乔某义病危,向后厨经理高某请假15天,高某以假期过长拒绝,乔某伟随即表示可申请不带薪事假。
8月20日哥哥去世,乔某伟再次通过微信请假,并于次日回乡奔丧,期间持续保持沟通报备行程。
2. 辞退与诉讼过程
8月25日返京途中,乔某伟被告知无需再回公司;8月28日,养老中心以“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发送辞退信。
乔某伟起诉请求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其兄于2023年8月20日去世,乔某伟8月21日至24日在家奔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养老中心支付工资差额206.52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7090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定违法解除的核心标准
1. 离岗事由的紧迫性与合理性
法院明确指出:乔某伟系因哥哥病危去世而需回家奔丧,先后两次请假并说明情况,已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在请假未获批准后又申请不带薪事假,其离岗事由具有紧迫性和合理性,符合人之常情和善良风俗。
法律虽未将兄弟姐妹列为法定带薪丧假范围,但奔丧作为人伦大事,劳动者提前报备、休假时长合理,用人单位不能机械执行制度将其认定为旷工。
2. 离岗时长的合理性
乔某伟在料理完丧事后即行返岗,离岗时长在合理范围之内。法院认定其8月21日至25日离岗5天,并未超出合理限度。
裁判要旨强调:需综合考量离岗时长是否合理,而非仅依据公司内部考勤天数规定机械认定。
3. 是否造成单位严重损失
法院查明,并无证据证明乔某伟的离岗行为给养老中心造成了严重损失。这是判断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关键考量因素之一。
用人单位既未合理考量请假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也未尝试通过临时调岗、调整排班等替代性措施缓解用工矛盾,直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缺乏合理性。
4.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不能凌驾于社会基本伦理之上,规章制度之外尚有人情与良俗。
公司行使用工权必须尊重公序良俗,不能违背人性。当规则与基本人伦情感发生冲突时,管理者是否具备共情能力,决定了管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三、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
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
法院判决养老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9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乔某伟入职约4个月,计算基数为月平均工资,双倍计算后得出赔偿金7090元。
2. 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支付2023年8月1日至8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206.52元,该差额基于劳动者实际出勤与应得工资的核算。
3. 赔偿标准的示范意义
人民法院案例库将该案收录为典型案例,确立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认定是否构成严重违纪需综合考量请假手续、离岗事由、离岗时长及是否造成严重损失四个要素,同时考量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个体权益,也为所有企业划定了一条清晰的管理红线——规章制度之外,尚有人情与良俗,生老病死是人生大事,企业机械执行制度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