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请假奔丧未获批离岗,法律判定合理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一家养老中心以员工请假未获批准即离岗奔丧为由将其辞退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赔偿金7090元及工资差额206.52元。
一、案件基本事实
1. 请假过程
2023年8月19日,北京某养老中心厨师乔某伟因哥哥病危,向后厨经理请假15天。经理以假期过长为由拒绝,乔某伟随即表示可申请不带薪事假。8月20日,乔某伟的哥哥去世,他再次通过微信向经理请假,并于次日启程回乡奔丧。
2. 公司辞退
8月25日,乔某伟在返京途中联系经理,被告知“无需再回公司”。8月28日,养老中心以乔某伟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他发送了辞退信。
3. 维权过程
乔某伟将养老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案件审理中,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乔某伟于8月21日晚回家奔丧,直至8月24日都在村中。
二、法院判决结果
1. 一审判决
2025年4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养老中心支付乔某伟2023年8月1日至8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206.52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90元。
2. 二审判决
养老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裁判理由
1. 员工已履行告知义务
乔某伟先后两次向养老中心请假并说明情况,已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在请假未获批准后又主动申请不带薪事假,尽到了合理沟通义务。
2. 离岗具有紧迫性与合理性
乔某伟因哥哥病危去世而需回家奔丧,其离岗事由具有紧迫性和合理性,符合人之常情和善良风俗。料理完丧事后他即行返岗,离岗时长也在合理范围之内。
3. 未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
案件审理中并无证据证明乔某伟的离岗行为给养老中心造成了严重损失。
4. 公司处理方式缺乏合理性
养老中心既未合理考量乔某伟请假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也未尝试通过临时调岗、调整排班等替代性措施缓解用工矛盾,直接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缺乏合理性。
四、裁判要旨解读
1. 综合审查标准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请假未获批准即离岗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劳动者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
离岗事由的性质
离岗时长是否合理
离岗行为是否造成单位严重损失
2. 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
法院同时强调,要考量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不能机械地将“未经批准即离岗”等同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不能凌驾于社会基本伦理之上。
五、法律分析
1. 法规与人情的关系
虽然我国相关法规对丧假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在直系亲属,但兄弟手足之情属于基本人伦。法律保护劳动者在面临亲人离世等特殊情形时的正当权益,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 对劳动者的启示
劳动者在面临突发紧急事件时,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请假记录。如遭遇不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 对企业的提醒
企业管理需要有“温度”,在员工面临亲人离世等特殊情形时,应秉持“普通善良人”标准进行处理,寻求替代方案而非直接采取最严厉的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