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银行飞单案二审反转:理财亏损超百万,银行免责
天津银行“飞单”案二审出现关键反转,法院认定投资者作为十余年老客户,在经历明显异常的交易流程后应知产品非银行自营,银行管理过错与投资者亏损之间缺乏法律因果关系,最终撤销了银行的一审赔偿责任,仅由涉事理财经理个人承担15%的损失。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1. 投资经过
2023年,投资者吴某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的推荐下,购买了170万元的“飞单”产品,即海银财富发行的非银行理财产品。
海银财富“爆雷”后,吴某净亏损超过166万元,仅剩约4万元本金。
2. 涉诉主体
原告为投资者吴某,被告包括理财经理叶某和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
二、一审与二审判决对比
1. 一审判决结果
认定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存在管理过错,判令其承担投资者实际损失10%的赔偿责任,金额约为16.62万元。
理财经理叶某需承担15%的损失赔偿,金额约为24.93万元。
2. 二审改判结果
撤销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的全部赔偿责任,银行无需赔付。
维持理财经理叶某赔偿15%损失的判决,并驳回其他诉求。
3. 二审改判的核心法律逻辑
法院认为,银行的管理过错与吴某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吴某系天津银行十余年的老客户,期间购买过数百款理财产品,对正规购买流程应当十分清楚。
本次购买经历了下载外部“掌某”APP、注册、线上签约、柜台转账等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的操作步骤。
作为熟悉银行理财流程的投资者,吴某理应注意到产品区别并关注投资风险,应当知晓案涉产品并非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
三、责任分担分析
1. 理财经理的责任认定
叶某作为直接违规销售“飞单”的员工,被认定需承担15%的损失赔偿责任,约24.93万元。
法院维持了对其个人责任的判决,认定其行为超出了职务权限。
2. 银行责任的免除逻辑
二审法院认定,银行存在的员工内控管理义务属于行政合规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资金和合同均与银行无关,亏损直接源于第三方产品的兑付风险。
银行虽有管理疏漏,但这与吴某的损失之间不构成直接法律因果。
3. 投资者的自担责任
法院认定吴某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作为资深理财客户存在重大过失。
近142万元的巨额亏损,绝大部分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银行后续监管处罚
1. 天津银行被罚情况
2026年5月,天津银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员工管理不到位及员工从事违法活动等问题,被天津金融监管局罚款90万元。
相关责任人朱洪海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2年,另有两人被警告。
2026年7月,天津银行成都分行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罚款379.84万元。
2. 合规漏洞警示
尽管天津银行在法律层面胜诉,但员工行为管控暴露出的合规漏洞依然存在。
“飞单”现象已成为银行内控管理的薄弱环节,银行内部的监管形同虚设。
五、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与建议
1. 识别“飞单”的关键特征
凡是要求下载第三方APP、转账到非银行对公账户的理财,一律按“飞单”处理。
正规银行理财只在手机银行、网点智能终端购买,合同必须有银行公章。
2. 购买前的必要核查动作
购买前通过“中国理财网”查验产品编码,核对资金是否转入银行托管账户。
拒绝在非正规销售专区、无“双录”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3. 投资心态与认知提升
银行员工穿制服不代表其卖的就是银行产品,不要迷信“熟人推荐”。
投资经验越丰富,法院对投资者的注意义务要求越高。
保留一切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合同、转账凭证和APP截图。
4. 稳健投资的选择参考
追求安全可考虑银行存款、国债、结构性存款等保本产品。
大额资金可在多家银行分散存放,确保存款保险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