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虞书欣工作室起诉AI侵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针对虞书欣被AI深度合成技术擅自提取面部特征和声音制作短视频及短剧的事件,其工作室已发布严正声明并启动法律程序,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关于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侵害肖像权的规定,以及第1023条对自然人声音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条款,强调未经授权的商用行为构成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
一、事件背景与维权立场
2026年7月27日,虞书欣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回应网络上大量出现的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擅自提取、套用虞书欣脸部特征与真实声音,制作并传播所谓“AI短视频”及“AI短剧”的行为。工作室明确表示,虞书欣从未参与任何此类AI内容的拍摄与录制,也从未向任何机构、平台或个人开放过关于其肖像与声音的AI使用授权。
工作室将市面上所有强行套用其形象与声线的AI合成内容定性为“非法侵权产物”,并已完成对侵权内容的全面证据搜集与保全。对于拒不删除侵权内容的主体,工作室表示将诉诸法律程序,坚决捍卫虞书欣的合法权益。

二、核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与第1023条
1. 肖像权保护:第1019条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律师解读指出,肖像的“可识别性”是认定侵权的关键——即便AI合成形象与本人不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就构成侵权。在本事件中,AI短剧中的角色五官特征与虞书欣高度相似,观众能够一眼认出,符合可识别性标准。
2. 声音权保护:第1023条
《民法典》第1023条进一步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声音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律师指出,AI生成的声音只要音色能指向特定自然人,同样受法律保护。本次事件中,AI不仅融脸,还复刻了虞书欣极具辨识度的声线,双重侵权特征明显。
三、侵权认定的关键因素
1. 主观恶意明显
法律专家分析指出,此次事件与一般AI融脸案件不同——既融了脸,又把声音也复刻了。面部建模照着描,声纹克隆直接扒,双管齐下就是为了让观众一眼认出“这是虞书欣”。这已经不是“技术意外”能解释的,而是明知故犯、刻意为之,主观恶意比单纯融脸严重得多。
2. “技术中立”抗辩不成立
在过往的AI融脸案件中,侵权方常以“这是技术自己融出来的,不是我的主意”作为抗辩。律师明确指出,这种辩解法院不会支持,因为使用人要对结果负责。本次事件中同时实施融脸与盗声,更不存在“技术意外”的辩解空间。
3. 未经授权商用构成侵权
工作室声明强调,市面上所有强行套用虞书欣形象与声线的AI合成剧集及短视频,均未获得授权。这些内容被大量投放平台进行盈利变现,属于未经许可的商用行为,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四、对平台与侵权方的法律要求
工作室声明中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诉求:要求所有涉嫌侵权的视频制作者、发布平台即刻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全面下架并永久删除相关合成影像及音频内容。对于无视声明、企图蒙混过关、拒不删除侵权内容的主体,将坚决诉诸法律程序。
业内法律观点指出,平台方对明显存在AI技术处理且涉嫌侵权的内容,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以“已取得著作权授权”为由免除肖像权审查责任。
五、维权意义与行业影响
此次维权行动不仅关乎虞书欣个人权益,也为行业划出了一条清晰的底线。大量低成本AI短剧无需任何授权,直接抓取艺人公开影像和声纹,通过深度合成技术复刻五官和声线,成品相似度高到普通观众一眼就能对应到本人。这种乱象需要权利人的积极维权来推动整治。
工作室的行动表明,肖像权与声音权作为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核心权益,不容任何以技术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践踏。通过法律途径追责,将有助于推动AI创作领域的法律规范落地,促进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