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宏毅工作室起诉李登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事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起因于7月25日李登科在直播中谈及李宏毅剧宣表情争议,称据“圈内人”爆料李宏毅在剧组有时会有“那个什么”,且相关画面被代拍拍到后由团队买断处理。
爆料全程使用“你懂的”“不能言说的状态”等模糊措辞,未出示任何视频、截图或直接音频证据。
7月26日李宏毅工作室直接艾特李登科,要求其说清“不能言说的状态”具体指什么,并警告“无法举证则法庭上见”。
二、法律依据分析
1. 名誉权侵权:《民法典》第1024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李登科在直播中以暗示性语言散布未经证实的负面信息,针对“拍戏状态异常”“团队买断代拍”等具体情节进行虚构,足以导致李宏毅的社会评价降低。
工作室要求其拿出证据,本质是在主张“若无法举证则构成诽谤”。
2.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需证明对方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
但本案特殊性在于:李登科作为主动爆料方,其言论以“听说”“圈内人”等模糊来源为依据,实质上是在引导公众猜测。
李宏毅工作室的“求锤”策略,正是将举证责任倒置回李登科一方:若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可推定其言论缺乏事实基础,进而认定构成侵权。
3. 网络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4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李登科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公开传播,其言论已超出私人表达范畴,属于网络信息传播行为。
李宏毅工作室可依据该条款向法院申请调取直播回放、互动数据等证据,追究其侵权责任。
4. 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
若名誉权受损导致被侵权人精神痛苦,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宏毅因该事件被多次推上热搜,舆情发酵已对其职业形象造成实际影响,工作室保留主张精神赔偿的权利。
三、工作室维权行动的合法性支撑
公开喊话要求举证并非威胁,而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旨在固定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李宏毅工作室声明中“说不出来,我们法庭上说”符合《民法典》第1025条关于“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若对方言论属于恶意诽谤,则不受法律保护。
多位剧组工作人员、代拍在网络发声证实李宏毅片场敬业无架子,进一步佐证李登科爆料的虚假性,为诉讼提供了旁证基础。
四、舆论焦点与法律意义
该事件引发广泛讨论的核心在于:模糊暗示式爆料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多数网友支持“证据说话”原则,认为无实锤的“谜语人”爆料本质上是低成本造谣,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划定言论边界。
若案件进入实质审理,将可能成为网络模糊爆料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例,为后续类似纠纷提供判例参照。
五、当前进展与可能走向
截至7月27日,李登科尚未公开回应是否提供证据,双方正处于举证对峙阶段。
若李登科在限期内无法举证,李宏毅工作室预计将正式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案由集中于名誉权纠纷。
最终判决将取决于:李登科言论是否具有“事实基础”、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其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