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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08:09来自 其他

李登科的模糊爆料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2026年7月26日晚,李宏毅工作室正式发博艾特前经纪人李登科,要求其就直播中“不能言说的状态”等模糊指控拿出实质证据,否则“法庭上说”,此举使李登科的留白式爆料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成为舆论焦点。

一、事件回顾:从“谜语人”直播到正面硬刚

1. 爆料起因

2026年7月25日,李登科在直播中谈及李宏毅与孔雪儿剧宣时的表情争议,称据“圈内人”消息,李宏毅在剧组拍戏时偶尔会出现“不能言说的那种状态”,相关画面被代拍拍到,团队随后花钱买断。 整场直播未出示任何照片、视频或具体时间地点,全程使用“你懂的”“据说”等暧昧话术。

2. 工作室回应

7月26日晚,李宏毅工作室通过官方账号直接喊话李登科:“您说的‘不能言说的状态’,请拿出来,到底是什么不可言说的内容?什么叫‘你懂的’?对不起,我们不懂,请您说清楚。说不出来,我们法庭上说。” 该回应迅速登上热搜,阅读量突破数千万。

3. 舆论澄清

多名剧组工作人员及合作导演主动发声,证实李宏毅现场“没有脾气、好好拍戏、不耍大牌”,拍戏多为一条过,当日拘谨只因性格内向、不擅长唱跳环节。 活动主持人也澄清所谓“臭脸”实为近视与协调性差导致的面部僵硬,并非态度问题。

二、模糊爆料的名誉侵权风险分析

1.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侵权通常需要满足:存在捏造或歪曲事实的行为;该行为指向特定对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人具有过错。

2. 模糊话术的侵权特征

李登科的爆料模式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无实质证据:仅凭“圈内人说”“听说”等无法核验的信息来源,未提供任何可验证的画面或录音。- 引导性暗示:使用“不能言说”“你懂的”等留白式表述,刻意激发公众对艺人职业操守的负面联想。- 损害后果明确:爆料使李宏毅在剧宣表情争议之外,额外背负“片场状态异常”的质疑,工作室被迫花费大量精力澄清,行业口碑面临潜在冲击。

3.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从法律要件看:- 事实层面:李登科未举证证明“不能言说的状态”真实存在,其宣称的“代拍画面被买断”亦无根据,多位现场人员已出具相反证言,可合理推定该爆料缺乏事实基础。- 过错层面:作为前经纪人转型的娱乐博主,李登科清楚其言论会被放大解读,仍使用模糊话术诱导猜测,主观上存在放任名誉损害结果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果关系:爆料直接导致李宏毅陷入“自证清白”的舆论困境,大量网友基于暗示产生怀疑,社会评价已实际受到影响。

综上,若李登科无法在诉讼中提供有效证据,其行为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名誉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维权行动的意义与行业警示

1. 打破沉默惯例

李宏毅是公开信息中首位就此类模糊式爆料起诉李登科的艺人。 此前多名被影射的艺人选择冷处理,使“谜语人”爆料成为低成本蹭流量、零代价造谣的灰色模式。

2. 明确举证责任

工作室将争议焦点从“艺人状态是否有问题”扭转为“爆料是否有证据”,将举证责任归回造谣者一方,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 这一做法也为其他被模糊指控困扰的艺人提供了维权范本。

3. 净化网络生态

该事件提示:网络发言不能以“你懂的”“听说”作为免罪盾牌。任何具有公共影响力的主播或博主,均应对其言论的真实性负责。法律途径是厘清是非、遏制虚假爆料的最有效手段。

四、理性看待:支持依法维权,拒绝舆论审判

1. 不预设立场

目前事件已进入法律程序,最终结果需等待司法机关的审理与判决。公众应避免基于片面信息进行“网络审判”,更不应将维权行为曲解为“小题大做”或“炒作”。

2. 尊重事实与法律

模糊爆料不等于事实,沉默也不等于默认。当艺人在法律框架内主动“求锤要证据”,实际上是在推动真相浮出水面。每一位公众都应养成“证据先于情绪”的吃瓜素养,不信谣、不传谣。

3. 支持建设性讨论

与其沉溺于对“不可言说”的脑补,不如关注演员李宏毅的影视作品《少年歌行》《昭阳公主》等,将目光聚焦于专业表现。一个健康的文化市场需要创作者安心产出内容,而非不断陷入自证清白的消耗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