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对财务造假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如何界定和处罚?
近年来,证监会对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法律界定和体系化的处罚措施,2025年全年查办案件701起,罚没金额达154.74亿元,并推动“行政、刑事、民事”三位一体的立体追责机制全面落地。

一、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主要界定标准
1. 财务造假与信息披露违法
核心界定: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增营收利润、隐瞒重大事项等方式粉饰业绩,或会计基础薄弱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连续多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案例参考:*ST高鸿长期开展无商业实质的“空转”“走单”业务,大幅虚增收入和利润,被认定为严重财务造假。
2. 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市场:包括联合或连续买卖、约定交易、自买自卖(对倒洗售)、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7类典型行为。
立案门槛:操纵证券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3.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界定范围:通过自媒体平台等渠道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4. 中介机构失职
界定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
二、行政处罚体系
1. 罚款金额大幅提升
违规信披:对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已从60万元、3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
欺诈发行:尚未发行的罚款200万至2000万元;已发行的按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至1倍罚款。
2025年执法数据:全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61份,罚没金额154.74亿元。
2. 市场禁入与退市
市场禁入:情节严重者可采取3年以上乃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禁止从事证券交易或担任相关职务。
强制退市:对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法启动退市程序。2024年7月至2026年6月间,21家严重造假公司被强制退市。
3. 没收违法所得
所有通过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收益被全部没收。
三、刑事追责力度
1. 刑法修订提高刑期上限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期上限从3年提高至10年。
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期上限从5年提高至15年,罚金上不封顶。
2. 行刑衔接机制
2025年,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线索172起,涉及违法主体500余人。
检察机关对95起案件涉及的267人提起公诉,挂牌督办55起重大案件。
四、民事赔偿与投资者保护
1. 先行赔付制度
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证券公司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与投资者达成赔偿协议,后续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 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版集体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经法院登记后所有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自动加入诉讼,除非明示退出。
泽达易盛、广道数字等案件的先行赔付金额接近5亿元,金通灵、美尚生态等案进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3. 会计过失也可追责
即使无主观恶意,会计基础薄弱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样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明确虚假陈述侵权的归责基础在于客观违法结果而非主观动机。
五、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追责
移送通报机制:将第三方配合造假线索移送给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后果包括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乃至刑事追责。
2025年执法成效:首次严惩审计、中介等第三方机构,66家被罚6.02亿元。
六、鼓励举报的“吹哨人”制度
奖励提升:奖励金额由案件罚没款1%提升至3%;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奖金上限从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内部知情人员提供线索每案奖金上限提升至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