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属维权时法律上医院是否应担责?
近日广东珠海发生一起产检争议:家属反映产检全程“绿灯”但新生儿出生后双脚严重畸形(缺趾、并趾等),涉事医院以“医学盲区”为由主张无责,法律上医院是否担责需视其是否尽到诊疗义务与告知义务而定。
一、事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2026年7月25日,珠海一家长反映孕期在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产检花费超1万元,所有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但婴儿出生后被确诊双脚严重畸形,包括锯齿、并指、缺指、悬浮趾等复合足畸形。家属质疑医生资质或B超检查不仔细。院方回应称按国家筛查标准不检查四肢,该情况属于医学盲区,难以在产检中完全规避,因此主张无责任。
二、法律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1. 一般侵权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只有在存在诊疗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且受当前医学技术限制无法检出,则无需担责。

2. 产检并非100%全面排查
产前超声、唐筛等属于筛查手段,受胎儿体位、羊水量、设备精度等客观因素限制,手指脚趾等末端结构微小畸形确实存在漏检可能。医院若已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可主张免责。

三、医院需担责的具体情形
检察机关指出,若出现以下情形,医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形
- 说明
- 产检人员资质不足无对应筛查资质即违规开展三级超声检查
- 未按规范完成必查项目遗漏应当检出的重大结构性畸形
- 影像报告可疑未提示发现异常但未建议进一步产前诊断
- 未尽充分告知义务未书面告知产检局限性,侵害夫妻知情选择权
- 病历缺失或伪造无法提供完整B超影像或病历被篡改,依法推定过错
四、医院主张“医学盲区”是否成立的关键
1. 医院需证明已尽到诊疗义务
律师指出,医院需证明自己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操作,且因客观因素(如胎儿体位、羊水等)导致无法清晰观察。若医院仅在报告单以细小字体注明“胎儿耳朵、手指、脚趾不在筛查范围内”,但未让孕妇充分理解检查局限,可能被认为未尽充分告知义务。
2. “不检查四肢”的行业惯例是否合理
多家媒体报道,按现行国家产前超声筛查标准,手脚四肢并非必查项。但家属质疑:如此明显的双脚畸形(巨趾、缺趾等)是否属于“四肢末端细节”?医生解释,超声对于手指脚趾细微畸形确实难以清晰识别。然而,本案中畸形范围较大(双脚整体严重畸形),是否应被列为常规排查范围,需司法鉴定明确。
五、家属维权的合法路径
检察机关和律师建议家属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时间封存全部产检病历、B超影像、缴费单据、知情同意书,固定证据
与医院医务部门协商沟通,明确诉求
协商无果后向当地卫健委投诉
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明确医院有无过错及过错比例
调解失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判决不服可申请检察监督
六、理性看待医学局限与维权边界
产检能筛查大部分重大结构畸形,但无法保证100%排除所有异常,准父母应理性认知产检结果。维权时需依靠完整证据与专业鉴定,避免围堵医院、网络曝光医务人员隐私等过激行为,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本案最终责任归属,有待相关机构进一步调查和司法程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