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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顺风车猝死家属索赔127万,法院最后怎么判?

核心结论:江西赣州一起顺风车乘客猝死案近日宣判,法院全额驳回家属127万余元索赔请求,司机曹大勇及车主蔡某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司机已尽合理救助义务,顺风车行为不属于非法营运,乘客猝死系自身疾病所致。

一、案件基本事实(江西赣州)

  • 人员与行程:司机曹大勇为探望待产妻子,借用同事蔡某的私家车,在老乡群发布顺路拼车信息分摊路费。死者谢志勇为同乡,支付拼车费240元前往广东旅游。途中谢志勇在后座玩手机后闭目休息。
  • 事发经过:当晚9时车辆抵达目的地,曹大勇发现谢志勇已无呼吸、心跳,立即报警并送医,但谢志勇已死亡。警方尸检确认死因为自身哮喘基础病急性发作猝死,排除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司机加害等人为因素。
  • 原告诉求:谢志勇家属将驾车人曹大勇、车辆出借人蔡某共同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合计127万余元。家属理由包括司机未能及时察觉乘客异常、拼车属于非法营运、车主出借车辆存在过错。

二、法院审理核心认定

  • 顺风车不属于非法营运:曹大勇发布拼车信息初衷仅为分摊高速费、油费,并非以载客盈利,属于法律认可的好意合乘/顺路互助出行
  • 司机已尽合理救助义务:司机全程正常驾驶,抵达后第一时间报警送医,完成了普通人力所能及的应急处理。法院指出,普通顺风车主没有法定疾病筛查、实时监测乘客健康、专业急救的义务。乘客猝死与司机行为无法律因果关系。
  • 车主蔡某无过错:蔡某无偿出借车辆,核验了曹大勇的合法驾驶资质,车辆无安全隐患,出借行为与乘客死亡无关,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全额驳回原告127万元索赔诉讼请求,司机曹大勇、车主蔡某均无需对乘客死亡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四、同类案件司法通用规则

  • 顺风车(合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当司机存在违章驾驶、故意侵权、明知发病拒不施救、车辆安全隐患等过错时,才按比例赔偿;单纯自身疾病猝死,车主无责。
  • 车主仅负有普通合理救助义务(报警、拨打120、送医),无需承担不间断看护、配备急救设备、掌握专业急救技能的强制责任。
  • 好意搭乘、成本分摊式顺风车,司法层面倾向保护善意车主,防止“好心载人反而巨额赔偿”的不公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