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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露洁“劲白”等简体字商标被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的规定,对高露洁“劲白”“冰爽劲白”等多款暗示美白功效的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原因是这些商标对应的牙膏产品备案功效仅为清洁或防龋,并未取得美白功效备案,商标字面描述与实际功效不符,构成欺骗性标志。

一、事件背景

高露洁多款含“劲白”“冰爽劲白”等文字及图形的简体字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列入“心机商标”治理专栏并依职权宣告无效。这些商标最早于2007年提交注册申请,2009年注册成功,已流通市场十余年。监管核查发现,使用这些商标的多款牙膏在国家药监局备案的功效宣称仅为“清洁”或“防龋”,并未备案“美白”功效,商标字样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效果。

二、核心法律依据

1. 禁止欺骗性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指出,对于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应结合其实际使用方式、语境和消费者认知综合判断是否具有欺骗性。

高露洁“劲白”商标中“劲白”一词,普通消费者会理解为“强效美白”或“显著美白”,属于对商品功效的直接描述。然而,产品实际备案功效仅为清洁或防龋,商标标志与商品真实品质不符,容易导致公众误认误购,符合“带有欺骗性”的法定情形。

2. 缺乏显著性的考量(《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专家分析指出,“劲白”“冰爽劲白”等词汇直接描述了牙膏的美白功能和清凉口感,属于表示商品功能的描述性词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部分立体商标(如牙膏管包装图形)也因缺乏显著性、构成对公共资源的垄断而被宣告无效。

3. 依职权无效宣告程序(《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注册的商标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202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心机商标”专项整治,对已注册但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主动清理,无需等待他人申请。高露洁4款商标分别于2026年5月5日和5月27日被依职权宣告无效,属于该程序的直接适用。

三、治理行动与消费者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5年以来累计对3351件类似“心机商标”作出无效宣告,并在中国商标网上线“心机商标”治理专栏,公开典型案例并征集线索。 消费者如遇同类误导性商标,可向12315投诉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可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四、结语

此次高露洁“劲白”等简体字商标被宣告无效,是监管层面精准适用《商标法》禁止欺骗性标志条款的结果。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将商标注册时的“功效暗示”与产品实际备案功效进行比对,若存在实质性不符即构成欺骗,这一执法逻辑为日化行业规范商标注册与使用提供了清晰的法治标尺。品牌方后续应依据法律要求,及时更换包装或修改宣传用语,确保商标标识与产品真实品质一致,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