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检正常却生下畸形儿,医院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2026年7月25日,珠海一名孕产妇在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产检全程“绿灯”后,新生儿出生却出现双脚巨趾、并趾、缺趾等严重畸形,院方坚称该情况属于“医学盲区”且按国家标准不检查四肢,主张无责,引发公众对产检漏诊责任边界的广泛讨论。
一、事件核心事实与医学局限性
1. 事件基本情况
家属在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花费超万元完成全部产检项目,包括超声检查,所有指标均显示正常。
新生儿出生后被确诊为双脚严重畸形,表现为巨趾、并趾、缺趾、悬浮趾等复合型脚部畸形。
家属质疑“那么大的脚部畸形为何看不见”,认为优生选择权受损,怀疑医生资质或检查细致程度。
2. 医院的回应与医学解释
涉事医院坚持按照国家标准操作,称排畸筛查不包含四肢手脚,该情况属于“医学筛查盲区”,难以在产检中完全规避,因此无责。
超声科医生解释:婴儿四肢末端结构非常小,加上小手常握拳,手指脚趾的细节畸形(如多指、少指)在超声影像上确实不易看清。
广州市妇联的科普指出,出生缺陷成因复杂,遗传因素约占25%,环境因素约10%,两者相互作用及原因不明者约65%,部分缺陷受现有技术限制无法在产前检出。
二、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定标准
1. 核心原则:是否存在诊疗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第1219条,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诊疗过错。
如果医院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完成所有产检项目,并充分告知产检存在局限性,即便未能检出畸形,也不需赔偿。
2. 医院需要担责的具体情形
产检人员不具备相应筛查资质,违规操作。
未按规范完成必查项目,遗漏本应检出的重大结构性畸形。
影像报告出现可疑异常,但未提示、未建议进一步产前诊断。
未书面告知产检局限性,侵害夫妻知情选择权。
无法提供完整B超影像、病历存在伪造、篡改或遗失,依法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3. 赔偿范围与归责逻辑
医院存在上述过错,导致家庭丧失终止妊娠的选择权,需赔偿医疗费、后续康复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家属提及“住院6天每天换主治医生”“医生会诊时沉默”等细节,能否成为认定过错的证据,需经医疗损害鉴定确定。
三、家庭合法维权途径
1. 证据固定第一步
立即封存全部产检病历、B超影像、缴费单据、知情同意书,确保证据完整、不被篡改。
2. 协商与投诉
先与医院医务部门协商沟通,说明诉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卫健委投诉。
3. 司法鉴定与诉讼
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明确医院有无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调解或鉴定后,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判决不服可申请检察监督。
4. 理性维权提醒
切勿采取围堵医院、网络造谣、恶意曝光医护人员隐私等过激行为,此类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四、预防出生缺陷的三级防线
1. 一级预防:孕前与婚前
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评估高危因素。
提前3至6个月补充叶酸,均衡营养,控制慢性疾病,避免接触有害物质。
适龄生育,35岁以上孕妇出生缺陷风险上升,需特别关注。
2. 二级预防:孕期筛查
孕早期及时建册,接受孕期保健指导。
孕中期规范进行唐氏综合征筛查和B超体表畸形筛查,发现异常及时产前诊断。
孕晚期严密监测胎儿生长发育。
3. 三级预防:出生后干预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接受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听力障碍等疾病筛查。
0至6岁儿童定期参加儿童保健,确诊患病的儿童及时治疗康复,预防和减少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