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岁男子连杀三人,作案计划周密却被鉴定为精神分裂?
一、案件基本事实
1. 案发经过
2025年9月9日上午,49岁的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匕首,头戴鸭舌帽,先后袭击了四名熟人。
遇害者包括徐某的舅舅、同村一位长辈,以及其82岁的退休小学老师高某远,另有邻居毛某星被刺伤。
案发后约3小时,徐某在逃离途中被警方抓获。
2. 作案细节
徐某作案前曾提前踩点、规划路线,并采取关闭手机、丢弃手机卡等反侦查措施。
受害者家属反映,徐某作案时目标明确,整个过程“思路清晰、计划周密”。
二、司法鉴定争议
1. 鉴定结论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 受害人家属质疑
家属认为,徐某作案前踩点、备刀、戴帽遮脸,作案后关机、扔卡、偷车逃跑,“每一步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应认定为精神疾病发作。
家属已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精神司法鉴定。
三、法律争议焦点
1.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
依据《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非“必须”从宽。
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对于造成多人死亡的极端恶性案件,即便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法院亦可能不予从轻,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2. 累犯情节加重处罚
徐某此前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精神疾病鉴定的从宽效果。
3. 检方指控
检方认为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同时指出徐某系坦白、案发时属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累犯情节又要求从重处罚。
四、公众关注与思考
1. 舆论焦点
案件引发广泛讨论的核心在于:具有明确预谋、反侦查能力的作案者,能否仅凭精神鉴定结论获得从轻处罚。
多位法律博主分析指出,本案中“从宽”与“从严”情节相互博弈,综合三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极大概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 社会层面启示
案件促使公众关注精神疾病患者的日常管理与社区干预机制。
如何在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找到平衡,是社会治理需要持续探索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