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携程因何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
一、调查背景:持续一年多的反垄断专项执法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1月对携程正式立案调查,此前已收到大量酒店商家、行业协会及竞争平台的举报。
专案组通过现场检查、广泛取证、大数据分析和算法解析,全面梳理携程的运营规则和技术手段,并多次听取携程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调查认定,自2020年以来,携程实施的垄断行为具有覆盖广、时间长、影响大的特点。
二、垄断行为一:要求“特牌”酒店独家合作(限定交易)
1. 行为方式
携程将合作酒店划分为“特牌”“金牌”“无牌”三级,其中“特牌”享有最多的流量倾斜和权益支持。
2. 具体操作
以高流量为诱饵,诱导交易额高、服务品质好、用户吸引力强的酒店选择“特牌”身份
要求“特牌”酒店不得与美团、飞猪等竞争性平台开展合作
3. 法律定性
该行为排除了其他平台公平获取优质房源的机会,限制了酒店经营者的跨平台经营自主权,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
三、垄断行为二:强制“全网最低价”并技术改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1. 行为方式
对“金牌”“无牌”酒店,携程要求其在携程平台的价格必须为全网最低。
2. 技术实现手段
通过“调价助手”“挂牌通”等技术工具,自动扫描竞争平台价格
一旦发现酒店价格低于携程,系统直接调低携程价格,无需商家同意
利用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酒店独家合作和“全网最低价”执行情况
3. 惩罚保障机制
对违规酒店限制流量、“摘牌”(降低挂牌等级)
强制扣除订单储备金作为惩罚
4. 法律定性
该行为侵害了酒店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四、垄断行为的危害认定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携程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多层次的市场损害。
排除市场竞争:限定交易行为阻碍了其他竞争性平台获得优质酒店资源
侵害经营者权益:剥夺了酒店自主定价权和跨平台经营选择权
损害消费者利益:酒店利润被严重挤压后,服务品质难以保障,消费者最终承担隐性垄断溢价
加剧行业“内卷”:迫使酒店陷入“逐底竞争”,形成低质低价恶性循环,阻碍行业创新健康发展
五、处罚构成与法律依据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综合考虑行为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处罚如下:
- 处罚项目
- 金额
- 依据
- 责令退还强制扣除的订单储备金1.22亿元(不计入罚没总额)违法行为直接侵害酒店财产权
- 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追缴长期通过垄断获取的非法收益
- 行政罚款35.21亿元按2025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69.58亿元的7.5%计算
- 罚没合计51.79亿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本次处罚创下国内平台经济反垄断罚款比例最高纪录(7.5%),并首次同时适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三种方式。
六、案件定性:新型垄断行为第一案
人民日报将此案定性为“新型垄断行为第一案”,区别于简单粗暴的“二选一”。
本案核心特征是“技术+生态+行为”的复合型垄断:以流量分配为核心,利用平台规则和技术工具实现隐性控制,比传统明示的独家排他协议更加隐蔽,也更具破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