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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3人被判“部分刑责”?精神病鉴定再引争议

四川眉山49岁男子徐某因预谋杀害3人并致1人重伤,一审因司法鉴定其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发作期、仅具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引发公众对“精神病鉴定是否成为恶性犯罪免责工具”的深度讨论,案件择期宣判,被害人家属已申请重新鉴定。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法律状态

2025年9月9日,49岁的徐某携带匕首,在约3小时内先后袭击其舅舅、同村长辈、82岁退休小学教师及一名邻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二级。

徐某作案前曾提前踩点、规划路线,作案后销毁手机卡、选择偏僻道路逃匿,案发3小时后被警方抓获。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意见: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26年7月24日,该案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徐某认罪认罚但自称有精神病,未向被害人家属道歉;法庭未当庭宣判。

被害人家属当庭申请对徐某重新进行精神司法鉴定,申请未获通过。

二、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法律逻辑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作案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仅凭疾病诊断。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不负刑责,但需强制医疗;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仍应负刑责,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本案中,徐某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存在从轻空间;同时徐某属于累犯(此前有故意伤害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公众质疑的核心在于:徐某作案时目标明确、计划周密、具备反侦察行为,其清醒的作案逻辑与“发病期”的医学结论之间存在明显张力。

三、案件暴露的制度挑战与社会关切

公众普遍担心,精神病司法鉴定可能被用于规避严厉惩罚,尤其是当鉴定标准与大众朴素正义感发生错位时,容易引发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被害人家属及村民证实,徐某平日行为正常、能正常与人交往,无长期就诊服药记录,这使得“突然发病”的结论更受争议。

多位微博认证用户指出,法律不应让精神疾病成为暴力犯罪的“挡箭牌”,司法机关应结合作案时的辨认控制能力综合裁量,而非仅凭一纸鉴定决定量刑。

此案也引发对监护责任的讨论:对于有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社区如何落实看管义务,防止其危害公共安全。

四、建设性方向:从个案反思走向制度完善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对具有暴力风险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严加看管;必要时政府可实施强制医疗。但现实中,患者流动、家庭监管不力、社区精防资源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

完善社会心理危机干预与早期识别机制,尤其是对有前科、有暴力史但未获管理的人群,应建立公安、卫健、社区联动的筛查与随访体系。

司法层面,需进一步细化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程序与标准,确保鉴定意见与案件证据链充分交叉验证;对于存在重大争议的鉴定结论,法院应审慎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对确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严重暴力犯罪者,应严格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并定期评估其危险性,防止因轻易解除治疗而再次危害社会。

公众教育方面,应普及精神疾病不是耻辱、但也不是免死金牌的常识,既要消除对患者的歧视,也要防止以病为名逃避法律制裁。

五、结语:在科学鉴证与公平正义之间寻找平衡

该案的最终判决将检验法律如何在医学专业知识与社会公平诉求之间找到合理边界。

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此案都已推动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暴力行为管理、司法鉴定公信力、监护人法律责任等议题展开更深层的公共讨论。

只有法律、医疗、社区、家庭多方协同,才能减少类似悲剧,守护每一位公民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