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岸信托税收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明确中国税务居民通过离岸信托持有、装入或取得收益,需在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分别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志着离岸信托“税收隐身”时代的终结。


一、设立环节的计算方式
居民个人将财产(股权、房产、股票、现金等)装入离岸信托,在税法上被视同“转让”财产,需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率)。
举例说明:若十年前以500万元购入房产,装入信托时市价8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需缴纳个税60万元。
二、存续环节的计算方式
1. 两类所得分别计税
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给受益人,均需由委托人(居民个人)按年自主申报。
收益性质分为两类,适用相同税率但计税方式不同:
- 收益类型
- 计税公式
- 注意事项
- 财产转让所得年度财产转让收入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盈利与亏损可互抵,但亏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此类收入总和与其他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两类所得均适用20%税率。
2. 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均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终止环节的计算方式
信托终止清算时,需按以下方式计算税款:
清算收益 = 信托终止时财产的市场价值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 = 清算收益 × 20%(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此外,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如移民)时,需在身份转换当日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处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
四、身份变更与穿透规则
1. 居民身份认定标准
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可被判定为“有住所的居民个人”,需按规定纳税。
2. 穿透规则
通过他人或组织代持财产,但实际由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个人装入财产。
非居民个人装入、但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信托,视同居民个人装入。
居民与非居民混合装入同一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
五、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
个人已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避免重复纳税。
六、存量信托的追溯处理
1. 2023—2025年期间的处理
设立环节:2023年1月1日后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需补缴设立环节税款;设立超过3年的不再追征。
存续环节:2025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的收益,一次性“打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申报缴纳。
宽限期: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主动补缴,不加收滞纳金;逾期将依法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可能面临罚款。
2. 2026年起的新业务
从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及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均按新规执行,不再享受宽限政策。
七、申报时间安排
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应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存续环节: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办理申报。
终止环节:清算完成次日15日内办理申报。
分期缴纳:因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