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工作人员私吞钱会被判刑的相关法律条文
2026年7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驳回前瑞银副总监孙健荣就其私吞客户逾1.34亿港元被判十年监禁的上诉,该案揭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客户资金将面临洗钱、诈骗等多项刑事指控及严厉刑罚。

一、案件事实框架与法律定性
孙健荣原为瑞银集团副总监,2016年至2018年间,其以协助内地客户于全利夫妇跨境汇款为名,指示对方将人民币1.324亿元分37次转入其控制的29个内地账户,其中包括直接汇入其本人账户的500万元。于全利因经营卖淫团伙于2020年在南京被判15年有期徒刑。2024年6月,香港法院裁定孙健荣两项洗钱罪名成立,判处十年监禁;2026年7月22日,上诉法庭驳回其刑期上诉。
二、银行工作人员私吞客户资金的主要罪名
1. 洗钱罪
本案中孙健荣被定罪的罪名即洗钱罪。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明知或应知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仍通过金融系统进行转移、掩饰,即构成洗钱罪。法院认定,孙健荣作为资深金融从业者,对于全利夫妇资金来源的非法性“应当知情”,主观恶意明显。

2.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根据内地《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
若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客户资金,可能构成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将集资款由个人控制并肆意挥霍,以此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 职务侵占罪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或客户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名适用于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通过伪造单据、虚假转账等手段侵吞资金的行为。
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银行工作人员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储户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量刑标准与加重情节
1. 涉案金额的量刑阶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洗钱罪:依据涉案金额及情节严重程度,量刑区间通常在五年至十年以上。
2. 加重情节认定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伪造专业文件(如孙健荣伪造瑞银联名账户对账单,精确模仿制式格式、字体及防伪标识)
涉案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
将赃款用于购置豪车、房产等奢侈消费(孙健荣在伦敦购置4处房产、在内地购置2处物业,登记法拉利、兰博基尼等多辆豪车)
主观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继续操作
四、资金性质对定罪的影响
本案引发关注的一个焦点在于:受害人于全利的资金本身来源于非法卖淫活动,这是否影响对孙健荣的定罪。法院明确裁定,无论资金源头是否合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本身即触犯法律,不会因资金属于“黑钱”而免除侵占者的刑事责任。法律不默许任何人借机谋私,任何妄图钻空子的行为最终都难逃制裁。
五、公共安全提示与防范建议
1. 公众风险警示
警惕“协助跨境汇款”“高收益理财”等话术陷阱
切勿将个人账户信息、密码、验证码提供给银行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方
大额资金操作应要求银行提供官方凭证并当面核验
2. 从业人员合规指引
严格遵守客户资金不得与个人账户混同的职业底线
发现客户资金来源异常时,应主动报告合规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个人账户协助资金转移
3. 金融机构治理提示
加强内部风控系统对异常转账模式的监测
建立客户资金流向的跨部门复核机制
定期开展反洗钱合规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
六、案件的法律意义
香港高院对孙健荣的定罪与驳回上诉,传递出明确的法治信号:金融从业者不能因客户资金“来路不正”而心存侥幸,金融系统各环节的参与者都受到同等法律约束。同时,无论资金流向何方、涉及何种背景,非法侵占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一判决在金融界具有重要的警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