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为何认定180万拆迁款属敲诈勒索?
山东淄博宋家兄弟因1998年拆迁补偿纠纷,于2020年通过持续信访举报向时任村支书索要180万元,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在于二人索款时已无合法权利基础,且以举报相要挟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个人转账,一、二审及申诉复查均维持定罪。
一、案件基本事实回顾
1998年,淄博西山村旧村改造,宋家老宅被拆除,村里补偿4269元,宋家兄弟认为补偿面积少了130多平方米且未涵盖宅基地使用权,多年持续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2020年,宋家兄弟与时任村支书宋某协商,签订《宅基地补偿协议》,宋某通过个人账户及借款凑齐180万元转账给宋家兄弟。
2021年,宋某因违纪被纪委调查并开除党籍;2023年,宋某报案称被敲诈勒索。
2025年6月,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宋家兄弟10年、7年;2026年2月二审维持原判;2026年7月,淄博中院驳回申诉。
二、法院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
1. 无合法权利基础
1998年拆迁时,村委会已补偿4269元,并由宋家母亲分两次领取,该补偿在当时已履行完毕。
2019年以来,有关部门对宋家兄弟的诉求已作出答复,但二人仍继续举报。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院认为,在原有补偿已落实、后续诉求已有答复的情况下,宋家兄弟索要180万元缺乏正当权利依据,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该款项由村支书个人出资而非村集体支出,也印证了索款对象和性质偏离了正常拆迁补偿路径。
3. 使用要挟手段并造成恐惧
宋家兄弟持续通过向各级政府、纪委举报宋某违纪问题的方式施压。
签订协议当天,宋业国明确要求“最少给180万元,不然到相关部门举报其违纪等行为”。
宋某因此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为避免被追究和处分而被迫个人转账。

4. 犯罪构成要件全部满足
淄博中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确认:“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宋业国、宋业全在索要拆迁补偿款无合法权利基础的情况下,持续通过信访举报的方式,向宋某施加压力,以致宋某产生恐惧心理,迫使其个人支付180万元巨额款项”。
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三、合法举报与敲诈勒索的法律界限
依法举报、投诉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不得以举报、投诉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钱财。
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被害人是否因恐惧被迫交付财物。
当权利基础不存在或已获答复,仍以举报为筹码索要超出合理范围的财物,就有可能跨越维权与犯罪的边界。
四、建设性启示:如何依法维权
在拆迁补偿等纠纷中,应首先通过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法定渠道解决争议。
信访举报是重要监督手段,但应基于真实权利基础,避免将举报作为施压索财的工具。
若认为行政机关或基层组织处理不公,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程序问题,而非直接向个人索要“私了”款项。
当事人应保留完整证据,包括协议、付款凭证、信访答复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清晰界定行为性质。
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既保护公民合法维权,也惩治借维权之名实施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