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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03:53来自 财经看点

方某军是如何通过连续交易和封涨停操纵股价的?

一、处罚事实核心数据

根据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某军案的违法事实如下:

操纵时间跨度: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持续12个月。

账户控制: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

操纵对象:多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违法所得构成:单次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操纵行为6次,违法所得合计8159万元

零违法所得行为:单次无违法所得的操纵行为12次。

处罚金额:合计罚没1.75亿元。

二、“连续交易”操纵手法详解

1. 手法定义

连续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单独或伙同他人,在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只股票进行持续买卖,人为拉抬或打压股价,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2. 方某军的操作模式

从证监会2025年执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方某军采用的连续交易操纵具有以下特征:

  • 操作环节
  • 具体行为
  • 市场效果
  • 建仓阶段利用多个账户分散买入目标股票,积累筹码避免单账户交易引起关注
  • 拉升阶段集中资金优势连续大量买入,推动股价上涨制造“价量齐升”的活跃假象
  • 配合手段多个账户进行对倒交易(自买自卖),左手倒右手虚增成交量,误导投资者认为“交投活跃”
  • 出货阶段在股价高位逐步抛售持仓,获利了结完成收割,退出操纵

3. 与其他案例的共性特征

2025年证监会查办的案件中,同类连续交易操纵手法具有普遍性:

余某控制大量账户连续买卖、对倒交易,最终被罚没10亿余元。

彭某某开发使用程序化交易工具,通过连续买卖、虚假申报撤单操纵市场,被罚没4亿元。

三、“封涨停”操纵手法详解

1. 手法定义

封涨停操纵是指行为人在尾盘或特定时段,利用大额买单将股价封在涨停板上,造成该股“强势涨停”的视觉冲击,引诱其他投资者次日追高买入,行为人则趁势出货套现。

2. 方某军的操作模式

结合证监会对同类案件(如王政案、何某某案)的查处认定,封涨停的典型步骤包括:

资金准备:在尾盘或瞬时分多个账户集中调用大额资金。

大单封板:以明显高于当前市价的大额买单将股价推至涨停位,并持续挂单维持涨停封单量。

制造市场信号:呈现“封死涨停”“巨量封单”的表象,吸引散户关注和跟风买入。

次日出货:利用次日高开或盘中冲高时机,反向抛售持仓,完成获利。

3. 法律认定关键点

证监会认定封涨停违法的关键在于:

行为人主观意图:通过调查交易时点、资金流向、账户关联等客观证据,推定行为人具有制造虚假市场供求假象的故意。

对市场价格机制的破坏:封涨停行为使价格发现功能严重失真,股价并非由真实供求关系决定,而是被操纵者短期行为主导。

四、方某军案的整体操作链条

综合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调查认定,方某军的操纵可归纳为以下完整链条:

多账户体系: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实现分仓操作,降低单账户的市场冲击成本,规避单账户交易过大的监管关注。

连续交易拉升:在建仓阶段利用多个账户持续买入,形成价格上行趋势。

封涨停强化信号:在关键时点(如尾盘)以封涨停方式进一步强化股价“强势”信号,放大市场跟风效应。

高位出货:在市场情绪带动下,利用其他投资者追高的时机,逐步卖出持仓,实现非法获利。

五、监管认定与法律依据

1. 法律依据

方某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禁止以下情形:

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2. 处罚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方某军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159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合计罚没1.75亿元。

3. 刑事风险提示

持续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案例警示与投资启示

1. 监管“零容忍”已成常态

2025年全年,证监会查办操纵市场获利超亿元的案件19起,罚没总额同比保持高位。方某军案是监管层对游资操纵行为持续高压的体现。

2. 投资者应关注的盘面异常信号

成交量异常突增:股价短期大幅上涨,但成交量突然放大且无基本面支撑。

尾盘封涨停后次日放量低开:典型“拉高出货”信号。

频繁虚假申报:盘口挂出大额买单后快速撤单,制造“买单汹涌”假象。

3. 证监会持续完善查办手段

监管部门已建立大数据穿透式监管体系,通过银行流水、IP关联、设备重合、资金流水交叉核对等技术手段,能够有效识别多账户协同操纵行为,投资者不应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