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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替子女还债75万案中,录音被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石家庄70岁保洁员容女士因一段承诺替女还款的通话录音被判承担百万连带债务,该录音被法院采信为证据的法律依据在于其经司法声纹鉴定被认定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构成了《民法典》中的“债务加入”行为,但容女士坚称系女儿捏嗓伪造,且其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与之矛盾,案件已于2026年7月20日二审开庭但未宣判,争议焦点直指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与科技鉴定的可靠性。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录音证据的核心地位

2022年3月至4月,容女士二女儿谭某向李女士借款共计180万元,尚有101.9万余元未偿还。

李女士起诉谭某胜诉后,因谭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转而起诉容女士,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主李女士提供三段通话录音,称容女士在电话中多次承诺愿替女儿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法院委托的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声纹比对,鉴定意见认定录音中的声音与容女士本人一致。

容女士自始至终否认曾致电李女士,称自己使用老年机、不认识债主,录音是女儿“捏着嗓子”冒充她所录。

容女士自行委托南京某检测机构重做声纹鉴定,结论截然相反:录音非容女士本人声音。

二女儿谭某目前因诈骗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并已承认录音系自己伪造模仿母亲声音录制。

2026年7月2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二、录音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1. 录音属于法定证据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这一法定证据种类,具备证据资格。

录音证据无需书面形式,口头承诺一经录存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录音证据的采信条件:三性审查

合法性:录音未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本案中债主李女士系与通讯对方通话时自行录音,不构成非法证据排除。

真实性:录音需未被剪辑、篡改,且通话主体身份明确。本案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通过声纹比对确认录音中发声者与容女士为同一人,此为真实性认定的关键环节。

关联性:录音内容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录音中容女士明确承诺“愿意替女儿还债”,直接指向“债务加入”这一法律行为。

3. 声纹鉴定作为真实性认定的技术手段

声纹鉴定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类证据,是法院判断录音身份的主要依据。

本案一审法院依据北京鉴定机构的声纹鉴定结论认定录音真实,进而认定容女士作出了还款承诺。

两份声纹鉴定结论矛盾(法院委托鉴定认定“是本人”、容女士自行委托鉴定认定“非本人”),使录音的客观真实性成为二审核心争议。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构成与录音的证据价值

1. 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中,若录音中容女士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构成“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需对谭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录音作为“意思表示”证据的关键作用

在缺乏书面担保合同的情况下,通话录音是证明容女士“自愿承担债务”意思表示的重要甚至唯一证据。

法院一审正是依据被鉴定为真实录音的承诺,认定容女士与债主李女士之间成立了债务加入关系,从而判决容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录音证据争议对判决结果的决定性影响

如二审最终认定录音系女儿冒充伪造、非容女士真实意思表示,则债务加入的基础事实不复存在,容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如二审采信法院委托的声纹鉴定结论,认定录音真实,则容女士需依据债务加入制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公共提示与法律风险防范

1. 对出借人的建议

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出具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方式和责任范围,避免仅依赖通话录音作为唯一证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若要连带责任保证,需明确书面约定。

2. 对中老年群体的警示

不要轻易将身份证、手机号、微信号出借或交由子女使用,避免他人在自己名下形成借贷记录或担保承诺。

在接到涉及“替人还债”“担保”等内容的电话时,需明确拒绝或谨慎回应,避免无意中留下不利录音证据。

如发现子女私自伪造本人声音或身份处理债务,应及时留存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3. 司法鉴定的完善方向

两份声纹鉴定结论相悖的现状,暴露出当前声纹鉴定技术在处理“刻意模仿伪造声音”时存在局限性。

案件提示司法机关在采信录音证据时,应综合全案证据链(如微信号实际使用人、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仅凭单一录音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