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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16:38来自 职场看点

厂方称试工一天只值1元,女子讨薪行为是否合法?

江西赣州一女子在电子厂试工一天后要求结算工资,遭厂方管理人员回怼“你只值一块钱一小时”,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并明确表示“1元1小时不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无论试工时长,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支付报酬。

一、事件经过

1. 纠纷起因

2026年7月,一名女子在江西赣州龙南市创辉电子厂应聘暑假工,仅试工一天后因工作内容与预期不符决定离职,随后向厂方申请结算当日工资。

2. 冲突升级

厂方管理人员在交涉过程中先后报价“两块钱一小时”和“一块钱一小时”,甚至直接出言“你只值一块钱一小时”。当女子要求提供证据时,对方反问“你有什么证据在这里上过班?你去告我”,并扬言要检查产品是否有损坏,若有损坏将由女子赔偿。

3. 各方说法

厂方负责人:承认双方事前约定试工三天期满才结算薪资,女子仅上岗一天未能产生效益,因此拒绝支付报酬;同时承认管理人员言辞不当,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劳动监察部门:龙南市劳动监察大队表示领导已赴现场调查处置,指出“试用期1元1小时肯定是不合理的”,并透露涉事女工疑似暑假工,但“暑假工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领导还是过去了”。

二、法律解析:女子讨薪是否合法

1. 核心法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只要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实际提供了劳动,无论工作时长、是否处于所谓“试工期”或“试岗期”,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 “试工三天无薪”不具法律效力

工厂内部规定“试工未满三天不结算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自行设定的“霸王条款”,与劳动法相抵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成都人社局等官方渠道明确表示:“无薪试岗”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应获得报酬。安乡县法院也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用工关系,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相应报酬。

3. 暑假工的权益保护

虽然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在沟通中提及“暑假工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但这一表述主要指向不构成标准劳动关系的在校学生兼职情形。然而,即便属于劳务关系,也不意味着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龙南市最低工资标准远高于1元/小时,厂方1元时薪明显违法。

4. 女子讨薪行为具有合法性

综上,该女子试工一天已完成实质性劳动,厂方理应按同工同酬原则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女子依法追讨应得薪资的行为,不仅合法,更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常举动。

三、劳动监察部门的角色与进展

1. 快速响应

事件经网络传播后,龙南市劳动监察大队迅速行动,相关领导已前往涉事工厂了解情况,并承认1元1小时时薪“不合理”,正就该纠纷进行调查处置。

2. 执法难点

工作人员透露尚未找到发布视频的女工,而涉事电子厂工商登记的经营者邹某某却否认自己经营该厂,称自己是开烟酒店的。这一情况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但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将继续推进。

四、事件反映的用工生态与建设性方向

1. 企业应树立法治意识

类似“无薪试岗”“试工期不结算工资”的做法在部分中小企业中存在,本质是用人单位试图将培训成本和用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企业应当认识到,试工不等于免费劳动,尊重每一份劳动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底线。

2. 劳动者维权指引

劳动者遇到试工后拒付工资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步骤:- 保留证据: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排班表、现场视频等,证明劳动事实。- 渠道举报:拨打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12333,或通过“全国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提交线索。- 法律途径: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3. 社会共治的积极意义

劳动监察部门的及时介入起到示范效应,既纠正了违法用工行为,也为其他有类似“潜规则”的企业敲响警钟。同时,广大求职者增强法律意识、勇敢维权,才能倒逼用工环境持续优化,推动形成“劳有所得”的良善就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