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赣州女子试工讨薪遭羞辱,劳动监察部门如何处置?
一、事件经过与争议焦点
1. 事件概况
2026年7月23日,江西赣州龙南市一名女子应聘暑假工,在龙南创辉电子厂试工一天后因不适应岗位提出离职,并请求结算当日的劳动报酬。厂方管理人员不仅拒绝支付,还当众回怼“你只值一块钱一小时”,并改口称“两块钱一小时”后降至“一块钱一小时”,甚至要求女子赔偿可能的产品损坏,质疑其“有什么证据在这里上过班”,态度十分强硬。
2. 厂方回应
涉事工厂负责人向媒体解释,双方事前约定试工三天期满才结算薪资,该女子仅上岗一日未能产生效益,因此拒绝支付。但负责人承认管理人员言辞不当,已对涉事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负责人表示自己因此事遭受大量网络辱骂,已录音并报警。
二、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置进展
1. 响应速度与行动
龙南市劳动监察大队在事件曝光后第一时间关注到相关视频,并立即指派领导赴涉事工厂现场了解情况、开展调查。 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试用期1元1小时肯定是不合理的。”
2. 调查难点与推进
截至7月24日,劳动监察部门尚未找到发布视频的女工本人,但已与厂方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工作人员指出,虽然涉事女子疑似为暑假工,且曾称“暑假工不属于劳动法范围”,但劳动监察部门仍然积极介入,强调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获得合理报酬。
3. 法律依据与定性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无论工作时长、是否处于试工期,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同工同酬标准结算劳动报酬。企业自行制定的“干一天不给工资”的内部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监察部门已明确表示将依法处置。
三、事件背后的用工规范问题
1. 试工期薪资的普遍误区
不少企业存在“试工不给钱”的认知误区,认为试工期是双方双向选择阶段,未产生效益就可以不付报酬。但法律上,试工(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应当获得报酬,不能以“未满三天”“未产生效益”为由克扣。
2. 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该电子厂工商登记信息可正常查询,但企业登记的经营者却一度否认自己经营这家工厂,给调查带来一定障碍。 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将核实企业实际经营主体,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四、劳动者维权指南
1. 保留证据
劳动者在试工或试用期内,应主动保留以下材料以便维权:- 打卡记录、工作排班表- 聊天记录、工作群消息- 工牌、工作服、工作现场照片或视频- 考勤记录、工资单等
2. 投诉渠道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可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
通过“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线索
申请劳动仲裁
3. 法律兜底
无论用工形式是正式员工、暑假工还是临时工,只要提供了实际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报酬。企业内部的“霸王条款”不能对抗国家法律。
五、事件启示与制度完善
1. 基层用工生态的缩影
这起“1元时薪”纠纷暴露了部分中小微企业在用工管理上的法治意识缺失。企业试图以“试工三天不付薪”等内部规则压榨短期劳动者,本质上是利用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的弱点。
2. 劳动监察的积极信号
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线索后24小时内即赴现场调查,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及时、透明的处置过程也有助于震慑其他存在类似违规行为的企业,推动用工环境规范化。
3. 建设性方向
此类事件的处理不应止步于个案。未来可推动以下改进:- 加强面向小微企业的劳动法规宣传- 畅通暑期工、临时工等灵活用工群体的维权渠道- 完善劳动监察执法力量配置,提升响应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