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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机票“不退不改”条款是否合理合法?

近日,携程黑钻会员林先生花费15217元购买北京至纽约国际机票,提前三天退票后仅收到432元退款(仅含税费和附加服务),因其购买的特定舱位机票依据国航规定实行“票价全额不退、仅退税费”的退改政策,而林先生质疑平台仅以小字标注“仅部分税费可退”,未尽充分告知义务,目前该事件引发舆论对国际机票“不退不改”条款合理合法性的广泛讨论。

一、事件回顾:1.5万元机票退票仅退432元

1. 核心事实

林先生于2026年7月3日在携程APP预订了一张7月16日北京飞往纽约的国航机票,支付15217元。因行程变动,他于7月13日(起飞前3天)发起退票申请,操作后仅收到432元退款,其中包含374元税费和58元附加服务费,约14785元的票款部分全额损失,退款比例不足3%。

2. 平台与航司的回应

携程客服回应称,该退票规则由中国国际航空制定,该机票属于“起飞前后均不得退票”的特价舱位,仅能退还税费与附加服务,平台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仅负责执行航司规则。

国航客服则表示,林先生的客票为第三方出票,具体退费政策需联系原出票地(即携程)确认,双方回应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3. 消费者的质疑

林先生指出,购票页面在显眼的顶部位置仅以小字体标注“仅部分税费可退”,而同页面下方仅贵400元的同航线机票却清晰支持退改,他认为这种关键退改限制的弱化标注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解。林先生还表示,退票操作页面显示的“432元”字样让他误以为这是将被扣除的手续费,而非最终退款金额。

二、法律分析:“不退不改”条款是否合理合法?

1. 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和《民法典》第496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指出,“不退不改”条款属于与旅客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平台未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该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法律专业人士同时指出,此类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若未醒目标示,消费者可主张其不成为合同内容。

2. 民航局的“阶梯费率”要求

民航局早在《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航空公司应合理确定退改签收费标准,制定梯次合理的“阶梯费率”,不得简单规定特价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林先生提前三天退票仍被扣除九成以上票款,明显偏离了以实际损失为合理上限的标尺,存在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空间。

3. 行业惯例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

航空运输业存在“收益管理”通行做法:不同子舱位对应不同的票价与退改权限,票价越低、退改限制越苛刻。只要规则在官网细则中做了公示,旅客购票即视为接受该舱位的全部条件,这在合同法上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但问题的症结在于:该机票基础票价高达一万五千余元,却做成“票价全额不退、仅退部分税费”的产品,严重限制了消费者最核心的退改权利。

三、事件暴露的核心问题

1. 关键信息提示的“视觉陷阱”

核心退改限制(“仅部分税费可退”)被缩成一行小字,置于页面顶部,而退票操作界面显示的“432元”金额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手续费而非最终退款。

同页面仅贵400元的机票却明确支持退改,形成直观对比,加剧了消费者的“被诱导”感受。

2. 平台与航司的责任边界模糊

携程称规则由国航制定,国航则要求消费者找购票平台确认,双方互推责任,消费者维权时两头碰壁。

3. 高端会员权益与普通条款的落差

林先生作为携程黑钻会员,基于对平台高端服务保障的信任而未逐条细读退票细则,结果遭遇远超预期的损失,说明会员身份并不能改变舱位本身的退改规则。

四、消费者维权路径与规则完善方向

1. 消费者可采取的维权措施

通过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电话12326)提交投诉,曾有用户在类似高额扣费争议中通过该渠道获得全额退款。

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格式条款因未显著提示而无效,要求平台与航司承担赔偿责任。

2. 规则完善的期待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建议,航空公司和平台应制定阶梯式退票收费规则,并设置订票“半小时犹豫期”,避免消费者因误操作造成不必要损失。法律界人士也呼吁,通过立法或行业规范统一票价退改规则,兼顾航司收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更加透明、公平的出行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