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态瞭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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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母亲在法院声称女儿冒充其声音,法律上能否认定这是诈骗?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争议焦点

1. 基本案情概述

石家庄70岁保洁员容女士因二女儿谭某欠债百余万,被债主李女士起诉并一审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依据的关键证据是三段通话录音,司法鉴定认为录音中承诺还款的声音为容女士本人。

容女士坚称不认识李女士,录音是女儿“捏着嗓子”冒充自己拨打的,并自行委托另一家机构得出相反鉴定结论。

2. 关键证据的分歧

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所对通话录音与容女士声音样本比对后,鉴定意见为“系同一人所说”。

家属自行委托南京另一家检测机构,结论截然相反:录音中出现的并非容女士声音。

二审中,容女士的律师已申请法院重新委托中立第三方再做一次声纹鉴定。

二、从法律角度分析“冒用声音”能否被认定为诈骗

1.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本案中,若女儿谭某捏造母亲声音向债主承诺还款,其目的并非直接骗取债主财物(债务本身客观存在),而是拖延还款或骗取母亲信任,这种“冒用身份”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虚构行为。

2. 冒用声音行为与诈骗罪的关联性

若查实女儿谭某冒充母亲声音,使债主相信容女士自愿加入债务(即“债务加入”),则谭某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

债主因该虚假承诺未及时向谭某本人追讨债务,导致债权实现受阻,这可能符合“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要件。

但需同时证明谭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其明知母亲无力或不愿代为还款,仍虚构承诺以谋取不当利益。

3. 本案认定的特殊困难

声音鉴定存在矛盾,两份结论相反的鉴定报告使得“冒用”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确认。

女儿谭某目前因另案诈骗被羁押,其在二审律师会见时已向律师承认录音是自己假扮母亲所录,但该陈述尚未获法庭正式采信。

若最终司法鉴定认定录音系谭某伪造,则谭某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针对债主)与诈骗罪(针对母亲)。

三、案件中的其他法律与证据问题

1. 微信实名注册与债务认定的关联

谭某长期使用容女士实名注册的微信号进行借款和还款操作,一审法院将此作为容女士“知情且同意”的佐证之一。

容女士辩解自己使用老年机、不会使用微信,该微信号是女儿出狱后因无身份证而借用自己的身份办理的,全程由女儿独立操作。

2. 是否存在“债务加入”意思表示

债主主张容女士通过电话口头承诺愿意替女儿承担还款义务,构成民法上的“债务加入”。

容女士完全否认曾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并主张通话录音系伪造,这使得核心意思表示本身存在重大缺陷。

3. 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与风险提示

出借人在获取债务人母亲“口头承诺”时,未核实接听人身份,也未要求书面授权或当面确认,存在一定过错。

此案提醒公众:借贷关系中的“代偿承诺”应当留存书面证据或进行必要身份核实,避免仅凭电话录音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四、从社会与法律层面看到的启示

1. 亲情绑架下的债务风险

容女士夫妇此前已替女儿偿还超百万元债务,自身仍有20余万元外债未清,本案争议债务是女儿继续借款造成的“二次伤害”。

家庭成员陷入借贷困境时,其他家庭成员应明确区分“情感援助”与“法律代偿”的边界,避免因亲情妥协而导致无限连带责任。

2. 声纹鉴定技术的司法适用挑战

本案两份鉴定结论完全相反,暴露出声纹鉴定技术在不同条件下可能出现的误差或方法分歧。

法院在采纳此类证据时,应综合考量样本质量、检材条件、鉴定机构的资质与方法合理性。

3. 法治建设中的老年人权益保障

七旬老人使用老年机、不熟悉微信等智能工具,其身份信息容易被子女冒用,司法机关应更加审慎地对待此类“被冒名”主体的责任认定。

建议基层社区加强对老年人身份信息保护的法律宣传,提醒老年人妥善保管身份证件,避免被家人用于注册网络账号或借贷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