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层默许开黄腔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一名配送员因长期对女同事开黄腔、造黄谣被扇耳光后遭公司开除,事件引发全网“该”声一片,但更深层的追问在于——那些长期默许甚至纵容这种行为的基层管理者,是否也应当为职场性骚扰承担法律责任?
一、事件焦点:从“玩笑”到法律定性
杭州配送员阮师傅长期对女同事使用“鬼混”等侮辱性言辞,警方调解协议书与公司通报均证实其多次言语骚扰在先,公司依据管理规定将其退回供应商。面对媒体,阮师傅坦言“我们经常会开黄腔”,却坚称只是开玩笑,并认为开除处理不公。但法律层面早已给出明确界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方式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即构成《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的性骚扰。玩笑的边界由听者决定,单方冒犯不是幽默,而是侵权。
二、管理层默许的法律风险
1.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意味着,企业不仅不能纵容性骚扰,更有主动预防和制止的法定职责。
2. 默许行为可能构成的连带责任
当管理者明知下属长期开黄腔却漠视不管,甚至“和稀泥”式处理,就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预防和制止义务。- 若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害,用人单位可能因管理失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管理者本人参与、纵容或包庇骚扰行为,受害者可将其列为共同侵权人,追究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上海等地法院已有判例支持:员工实施言语性骚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赔偿金完全合法;反之,若公司未履行防治义务,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事前预防与事后补救的界限
四川观察评论员子涵在事件分析中尖锐指出:管理者在阮师傅“开黄调”时就在现场,事前没能及时制止,事后赔偿时让其“吃吃喝喝”,正是这种暧昧态度让骚扰者愈发肆无忌惮。如果管理层能在第一次越界时就叫停,女同事不必忍到动手,企业也不必走到开除这一步。事前预防的成本远低于事后追责。
三、企业防治的具体路径
1. 制度建设四要素
- 要素
- 具体内容
- 明确禁止将“禁止性骚扰”写入员工手册,明确开黄腔、造黄谣等言语骚扰属于严重违纪
- 设立机构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受理投诉,公布举报渠道
- 调查程序建立保密、公正的调查流程,避免二次伤害
- 处罚措施对查实的骚扰行为,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 环境改造与培训
办公环境:尽量采用开放式或半透明布局,合理安装监控,减少私密空间。
全员培训:将防治性骚扰纳入入职培训及年度必修课,重点讲清“什么行为属于越界”“遭遇骚扰如何取证”。
管理层专项培训:让基层管理者明白,对性骚扰的默许、和稀泥不仅损害员工权益,更可能将企业拖入法律纠纷。
四、建设性视角:从“事后开除”到“事前干预”
此次事件中,公司最终果断开除骚扰者并获舆论力挺,说明零容忍制度已成为职场共识。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在阮师傅第一次“开玩笑”时,如果有管理者站出来说“这不合适”,事态或许完全不同。职场文明不是靠一纸开除公告建立的,而是靠每一次对越界行为的及时叫停。对于员工而言,遭遇开黄腔应做到“三步走”:明确拒绝并固定证据→向单位内部机构投诉→必要时报警或起诉。对于管理层而言,不作为不是中庸,而是失职。法律不会因为“大家都这样”就免除企业的责任,唯有将尊重与边界感嵌入日常管理,才能真正守住职场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