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场开黄腔构成法律上的性骚扰吗?
一、法律明确界定:开黄腔属于言语性骚扰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即构成性骚扰。法律判断的核心在于“违背他人意愿”和“与性相关”,而不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在“开玩笑”。
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的《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也明确指出,职场性骚扰是指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以动作、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违背员工意愿的行为。构成职场性骚扰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骚扰者实施了与性有关的行为
骚扰者是在职场上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实施的
违背受害员工的意愿
二、判定标准:不以受害人明确拒绝为前提
法律上判断是否违背意愿,并不以受害人明确表示拒绝为前提。受害人只要在整个性骚扰事件中有过直接明确的反对意思表示,就足以证明其拒绝性骚扰的主观意愿。即使受害人在被骚扰过程中采取沉默回应、借口推辞或转移话题等间接反对手段,也不影响对“违背意愿”的认定,因为受害人可能出于对骚扰者职权的畏惧、保留工作的愿望或舆论压力而不得不隐忍。
三、真实案例:杭州配送员开黄腔被开除事件
2026年7月,浙江杭州一名配送员阮师傅因长期对女同事开黄腔、造黄谣,被女同事扇耳光后遭公司开除,却自称“不公”并申请劳动仲裁。事件经过如下:
阮师傅在采访中承认“平时经常开黄调”,自称只是随口调侃对方衣服“肯定臭”
警方调解协议书显示,阮师傅当日对女同事说“是不是鬼混去了”,且长期说其“鬼混”,女同事认为其“造黄谣”后动手
公司核查通报确认,冲突根源系阮师傅多次言语骚扰女同事,和解后其又反复扰乱站点运营秩序,公安已多次出警处置
公司最终将阮师傅退回合作供应商,他表示“自己身为被打一方被辞退,打人者却正常上班”,认为处置不公
四、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多位律师和媒体指出,在本事件中阮师傅的言行已逾越“开玩笑”的边界,构成对女同事的言语性骚扰。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做出开除处理,具备事实和法律基础。法院已有判例支持公司辞退性骚扰者而不支付赔偿。
五、如何应对与维权
《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和多位法律专家建议,遭遇职场开黄腔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拒绝沉默,坚定说“不”,向对方明确表明态度
保留证据,包括录音、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必要时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及时向用人单位内部机构投诉,或向工会(职工维权热线12351)、妇联(妇女维权热线12338)等组织投诉
受到严重性骚扰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