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司永久拒载女子,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基于旅客夏女士值机时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等过激行为作出永久拒载决定,符合《民用航空法》及运输合同约定,不构成人格权侵权。
一、案件事实回顾
2022年7月,夏女士携女儿赴上海浦东机场准备飞往香港参加入学考试,因未找到入境签证导致值机受阻。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协助其下载了本人签证,但女儿签证未能顺利获取。在等待工作人员联系香港方面期间,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演变为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双方口头和解。随后夏女士在行李箱内找到了她和女儿的签证,但已错过值机时间,遂改签航班。在等待改签航班时,航空公司向夏女士面交《拒绝运输通知》,拒绝其登机并载运行李,且永久拒绝其搭乘该航司所有航班。夏女士事后在微博频繁发文激烈言辞,并起诉至法院,认为航司侵犯人格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诉讼中她还做出围堵航司代理律师的行为。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1. 航空安全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安全是航空运输的首要目标,航司有权对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旅客采取拒载措施。
2. 合同约定的拒载权利
根据《乘客及行李运输的一般条款》,乘客在出发前应出示目的地规定的全部出入境文件。夏女士因自身疏忽导致手续不全,应自行承担出行延误的后果。航空公司在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基于夏女士的情绪状况与行为表现作出拒绝运输的决定,符合航空运输安全基本流程,也与运输条款约定相一致。
3. 人格权侵权不成立
法院认定,夏女士未能妥善管控个人情绪,当场与工作人员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客观上构成了航空公司可据以拒绝运输的情形。其主张航司出于侵犯人格权的故意而作出拒载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航空公司的拒载决定并非针对夏女士人格,而是基于其不当行为。
4. 持续性拒载具有事实基础
夏女士事后在网络上频繁发文,以激烈言辞表达不满,甚至围堵航司律师。这种持续对立的言行强化了航司对其“目前仍不宜乘机”的观感。航司表示拒载决定并非不可取消,旅客可通过官网等渠道提交取消申请,但夏女士仅提交投诉索赔信函,未申请取消拒载,因此持续拒载亦有相应依据。
三、一、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夏女士全部诉请,夏女士不服上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夏女士当时能冷静处理、听从工作人员建议或考虑改签,纠纷完全可以避免。而夏女士的过激行为构成了航司拒载的正当理由,一审判决无误,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启示与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本应更贴心地纾解旅客情绪,若能区分不同情形设置拒载的梯度缓冲,或许可避免纠纷。这提示航司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也应注重服务温度。对旅客而言,航空出行须遵守公共秩序,理性沟通,避免因情绪失控导致权利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