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洁母亲遭嫌弃,女儿冒充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在石家庄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中,70岁保洁员容女士被一审判令替女儿偿还百万债务,二审已开庭未宣判,核心争议在于关键通话录音真伪——容女士坚称是女儿“捏着嗓子”冒充自己所为,这直接关系到女儿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一、基本背景与案情回顾
1. 事件概况
70岁的容女士在石家庄一处小区做保洁员,每月养老金1600元加保洁工资2000元,还要靠捡废品贴补家用。 她因一纸判决书陷入困境——需替二女儿谭某偿还101.9万余元借款及资金占用费。二审于2026年7月20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2. 核心争议点
案件关键证据是三份通话录音。债主李女士称容女士曾致电承诺替女儿还债,司法鉴定认为录音声音为容女士本人。但容女士坚称自己不认识李女士,也从未打过这个电话,是女儿“捏着嗓子”冒充她。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通话录音的鉴定冲突
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通话录音与容女士本人声音为同一人。
容女士自行委托的南京另一家检测机构:结论完全相反,认为并非容女士的声音。
两份声纹鉴定结论截然对立,成为案件最大疑点。
2. 女儿的“冒充”行为
二女儿谭某现年35岁,有诈骗前科,目前因涉嫌诈骗多人上百万元被羁押在看守所,律师估计量刑在10年以上。
据称,谭某为了让债主相信母亲会还款,捏着嗓子压低音调模仿老年语气拨打电话,全程冒充母亲承诺还款。
律师会见谭某后,谭某亲口承认录音是自己捏嗓子模仿母亲所录,目的是为了拖延债主催款。
3. 谭某的其他欺骗行为
编造虚假的“法院”通知短信,谎称100多万元执行款即将到账,以“需要疏通关系”为由继续欺骗父母掏钱。
谭某刚出狱时无身份证,用容女士的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号、注册微信号,该微信号长期由谭某独自使用,进行资金交易。
三、法律分析:女儿“假冒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1.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刑法相关规定]
本案中,谭某对外以母亲的名义借款,对内又以虚假“法院执行款”欺骗父母,其行为在性质上涉嫌双重诈骗。
2. 对债主李女士的行为分析
谭某冒充母亲向李女士承诺还款,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如果录音确系谭某伪造,债主李女士基于对“容女士承诺还款”的信任而持续出借款项或暂缓追偿,谭某的行为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欺骗”要件。
但需要区分的是:谭某以自己名义借款180万元的行为本身已构成对李女士的债务关系,而冒充母亲“承诺还款”是否新增了独立的诈骗事实,有待司法认定。
3. 对母亲容女士的行为分析
谭某编造“法院执行款到账”等谎言,持续骗取年迈父母的钱财,这属于典型的利用亲情实施的诈骗行为。
容女士和老伴此前已替二女儿偿还了上百万元的债务,但女儿仍不满足,继续以虚假理由欺骗。
从法律上看,谭某对父母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四、建设性启示
1. 对公众的警示
亲属间资金往来切勿盲目信任,应主动核实借款事由和资金用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涉及借条、承诺还款等法律行为时,应签署正规书面协议,仅凭电话录音等单一证据存在较大风险。
2. 法律责任归属原则
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子女的犯罪行为不应由父母承担。
即便在民事层面,若无真实有效的承诺或担保行为,不宜轻易认定父母对子女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3. 司法程序的严谨性
二审法院已注意到两份声纹鉴定结论的冲突,容女士的律师当庭申请重新委托中立第三方再做鉴定,法官未当庭宣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据链完整性的审慎态度。
在存疑时应优先保护无过错方的生存权,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对社会公众的法治信心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