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试工1天索要薪资,法律上到底该不该给?
法律上,女子试工1天也应当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以“试工期未满”为由拒付薪资属于违法行为,目前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该事件。
一、事件回顾与核心争议
2026年7月23日,江西赣州龙南市一名女子在龙南创辉电子厂试工一天后,因难以适应工作强度决定离职,随后向厂方要求结算当日工资。
厂方管理人员现场回怼该女子“只值一块钱一小时”,并质疑其没有证据证明在此上过班,甚至嚣张地表示“你去告我”。
涉事工厂负责人随后向媒体解释,双方事前约定试工三天期满才能结算薪资,该女子仅上岗一日未能产生效益,因此拒绝支付报酬;同时承认管理人员言辞不当并已作批评教育。
二、劳动监察部门与舆论反应
龙南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领导已前往现场调查处置,并明确指出厂方所称“试用期1元1小时”肯定不合理。
涉事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可正常查询,但经营者邹某某却否认自己开办该电子厂,称自己是开烟酒店的。
舆论普遍认为,只要付出了实际劳动,无论时长长短,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同工同酬标准结算报酬。
三、法律如何规定试工与试用期薪资
1. “无薪试岗”属于违法概念
法律上并不存在“试岗期”或“试工期”这一概念。用人单位以试岗为借口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属于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2. 提供劳动即应获得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和第五十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无论处于何种阶段,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相应报酬。
3. 试用期工资有最低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 企业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律
企业自行制定的“干一天不给工资”“试工三天期满才结算”等内部规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保留打卡记录、工作排班、聊天记录等凭证,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
四、劳动者维权途径指引
1. 协商与投诉
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时,可拨打12333劳动保障监察热线或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 线上平台举报
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提交投诉,操作简便且有效。
3. 劳动仲裁与诉讼
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 证据留存要点
入职时应主动保存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排班表、工作成果文件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五、关于“暑假工”的特殊说明
事件中的涉事女工疑为暑假工,有劳动监察工作人员曾表示“暑假工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但仍前往现场调查。
实际上,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是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厂方所称“试用期1元1小时”已被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明确指出不合理。
六、对用工双方的启示
对用人单位:用工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底线,不能靠“霸王条款”克扣短期劳动薪资。试工期也是劳动关系的一部分,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律义务。
对劳动者:应主动了解劳动法常识,遇到不合理克扣时勇于维权,让每一个付出劳动的人都能有尊严地拿到应得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