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百态录
8小时前来自 职场看点

阮师傅对女同事说了什么算造黄谣?

一、事件核心:阮师傅究竟说了什么

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事发当日女同事小江脱外套时说自己衣服臭,阮师傅随即调侃“是不是鬼混去了”,并且女同事指出阮师傅经常对她说“鬼混”这类话,认为阮师傅是在“造黄谣”。阮师傅面对记者时承认,平时同事间经常“开开黄调”,并称女同事“年轻嘛,穿衣服比较性感一点,我们就开玩笑”。但警方调解书及公司后续通报均确认,冲突根源是阮师傅“多次对女同事进行言语骚扰”,而非他自称的“随口调侃”。

二、为何这些言论被认定为“造黄谣”

1. 言论内容具有明确性暗示和私生活恶意揣测

“出去鬼混”这一表述,在中文语境中通常暗指女性私生活不检点、有不当性行为。长期、反复对同一女同事使用该词汇,实质上是在向他人传递“该女同事私生活混乱”的虚假信息,这正是“造黄谣”的典型特征——凭空捏造或恶意夸大他人与性相关的私生活内容,损害其名誉和人格尊严。

2. 言论具有持续性且违背对方意愿

女同事在调解协议中明确表示,阮师傅不是偶尔口误,而是“经常说其‘鬼混’”,她感到被严重冒犯,认为对方是在“造黄谣”,这才动手。法律上判断是否构成言语性骚扰,核心在于是否“违背他人意愿”,而不在于行为人口中说的“只是开玩笑”。只要接收方明确表示反感或不接受,即便施害者自称无恶意,也不能掩盖其骚扰性质。

3. 言论已超出同事间正常玩笑边界

阮师傅自己承认,他与该女同事之间并非亲密朋友关系,只是工作同事。同事之间在公共职场环境中,对异性发表带有性暗示或私生活揣测的言论,无论频率高低,都已逾越正常社交界限。特别是当对方已表现出不适甚至反击时,持续此类言论就是明确的职场骚扰行为。

三、法律视角的界定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陈松涛律师对此案分析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即构成性骚扰。阮师傅反复对女同事说“是不是鬼混去了”等言论,带有明显的性暗示和人格贬低,符合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的构成要件。

律师进一步说明,法律上判断是否违背意愿,并不以受害人明确说出“停止”为前提,只要受害人内心不赞成、不接受,甚至因地位关系不敢明确拒绝,都可认定。本案中女同事在调解时明确表示“认为男子‘造黄谣’才动手”,足以证明她对这类言论的强烈抗拒态度。

四、阮师傅的“不公”诉求与公司处理逻辑

阮师傅认为不公的主要理由是“自己挨了打还被开除,而打人的女同事却继续上班”。但公司叮咚买菜在核查后发布的通报显示:冲突根源确实是阮师傅“多次对女同事进行言语骚扰”,并且在双方通过警方调解达成和解后,阮师傅又“多次扰乱站点正常运营”,公安机关已多次出警处置。公司据此将其退回合作供应商,依据的是企业规章和员工行为规范,而非单纯针对一次肢体冲突。

从舆论反应来看,绝大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公司的处理决定。“开黄腔就是性骚扰”“管不住嘴就得出局”成为主要共识。有网友指出:“如果阮师傅真的觉得自己冤枉,为什么在记者采访时始终戴着口罩、不敢以真面目示人?”。

五、职场边界的重要警示

这起事件给所有职场人提出了几个清晰的边界要求:

玩笑与骚扰的界限,不由说话者定义,而由接收者感受决定。对方感到不适的那一刻,玩笑就已变质为冒犯。

职场是公共工作空间,任何人对异性同事发表与性相关的言论,即便自认为“无恶意”,也极可能构成言语性骚扰,且法律并不要求骚扰者具有主观故意。

公司对反复言语骚扰且事后闹事的员工作出辞退处理,不仅合法合规,也是维护团队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

阮师傅目前已经申请劳动仲裁,最终结果有待官方裁定。但无论仲裁走向如何,一个事实已经清晰:长期、反复对女同事说“是不是鬼混去了”这类带性暗示、贬低私生活的言论,在法理和情理上均属于“造黄谣”,绝非什么无伤大雅的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