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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27年前老存折存款案的最新进展是什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27年前老存折存款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要求银行兑付剩余本息,案件受理费由银行承担,判决已生效。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9年5月,河南省民权县储户李某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开设账户,账号为8888,并持续存取现金。

2004年8月24日,李某取款800元后,存折显示余额为3.59万元。

此后李某再次取款遭银行拒绝,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李某支付1.8万元,剩余1.79万元长期未付。

二、银行拒付理由

系统多次升级,经三次系统迁移后查不到该笔存款的电子记录。

存款凭证法定最低保存期为15年,案涉业务已超20年,银行无法留存超期凭证。

银行提出李某可能已通过挂失方式取走存款,但无法提供挂失单、取款签字或销户单据。

银行试图将案件定性为李某与已故员工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三、法院判决要点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银行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安全与利息支付。

银行关于“存款可能已挂失支取”的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扣除已付1.8万元后,银行须支付剩余本金1.79万元,并按同期活期利率支付自2004年8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审法院明确:“系统内查无记录”不足以对抗纸质存折的法律效力,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经营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

法院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负担。

四、案件启示与提醒

存折、存单等加盖银行公章的纸质凭证是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即便银行系统升级导致电子数据缺失,储户手中持有完整凭证仍可维权。

建议家中留有老存折、老存单的储户定期核对账户状态,及时兑现或办理更新,避免因时间久远陷入纠纷。

遇到银行以“系统查无记录”为由拒付时,储户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