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认定办理假户口骗拆迁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办理假户口骗取拆迁款的行为,在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目的、财产损失等核心要件时,将被依法认定为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类似案例被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1. 欺骗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例如,伪造户口簿、婚姻证明、无产权房归属文件等,使政府相关部门或拆迁办产生错误认识。
2.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被骗方(通常是拆迁管理部门或村集体)基于虚假材料,误以为行为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
3.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被骗方因上述错误,将拆迁补偿款、安置房指标等财产性利益交付给行为人或其指定第三人。
4. 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行为人实际获取了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等利益,而国家或集体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
5.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补偿条件,仍故意造假套取资金,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
二、典型司法案例的法律分析
1. 借户口套取拆迁补偿款案
据媒体报道,福州市仓山区某案件中,被告人林某以130万元购得一栋无产权自建房后,利用两名亲戚的户口簿,签订虚假具结书、承诺报告等文件,共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401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这类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伪造身份文件、虚构具结材料、骗取补偿款,且数额特别巨大。

2. 张斌虚构安置房诈骗案
在安徽省芜湖市案件中,张斌原为征迁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利用自身熟悉拆迁流程的便利,伪造安置证、结算表、印章、签名及房产证,将真假材料拼成完整的交房流程,共骗取118户购房款2683万余元。法院终审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该案表明,即便行为人使用了部分真实文书和政策名目,只要核心房源是虚构的、资金被非法占有,诈骗罪依然成立。

3. 拆迁办临聘人员骗取购房款案
安徽蚌埠一名拆迁办临聘人员崔某美,以能购买回迁安置房为由,骗取约50户家庭上千万元购房款。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诈骗罪。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和群众对“内部渠道”的信任,虚构可对外出售安置房的事实,同样符合诈骗罪特征。
三、认定“假户口骗款”的关键证据
1. 伪造的户籍文件或证明
如虚假户口簿、机井证明、土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需有鉴定报告证实其伪造性。
2. 资金流向与占有证据
证明骗取的资金最终进入行为人个人账户或被挥霍。如张斌案中,部分赃款用于包养情人和个人消费。
3. 当事人的陈述与供述
行为人关于“自己并无处置权”“全部是假的”等供述,可直接证明其主观明知。
4. 被害人陈述与受骗过程
购房者或拆迁部门关于为何相信行为人的描述,有助于认定“错误认识”的因果关系。
四、常见误区与防范提示
1. “真真假假”不影响定性
有些人误以为只要使用了部分真实政策或文件,就不构成诈骗。但刑法关注的是整体行为是否导致财产损失。张斌案中,法院认定他虽使用真实政策名目和财政账户,但“无房可卖”的真相使其行为整体为骗。
2. “朋友介绍”不是免责理由
许多被害人因信任中间人而放松警惕,但这并不改变行为人的犯罪性质。普通群众应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拆迁安置政策,切勿轻信“特殊渠道”“内部指标”。
3. 建议公众提升法律意识
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时,务必与政府指定的正式部门对接,不通过个人或中介代缴费用。
对任何要求将款项打入个人账户的“工作人员”保持警惕,及时向街道办或公安机关核实。
保留好所有合同、票据、转账记录等证据,发现异常第一时间报警。
4. 社会协同完善制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空白文书、公章、财政账户等关键凭证的管理,推广电子化审核与数据联网比对,从源头压缩造假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