阡陌浮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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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平台对伪造诊断书应负什么责任

近期曝出的“男子用AI伪造诊断书”事件再次敲响警钟——当AI被恶意用作造假工具时,AI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免责,其在内容审核、风险提示、用户引导等方面的责任已通过司法实践逐步清晰。

一、AI平台责任的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规定了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平台“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区分平台责任的关键标准

在南京律师“AI幻觉”名誉侵权案中,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作为AI智能回答的内容生产者与发布者,对主动加工并予以公布的信息负有更高的内容审核与风险防控义务。

而在杭州梁某诉AI平台案中,法院认为平台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现行技术难以审查海量信息的准确性,故不构成侵权。

二、伪造诊断书场景下平台的具体责任

主动加工与被动呈现的责任区分

若平台主动整合、生成诊断书模板或直接输出具体诊断结论,相当于“内容生产者”,需承担更严格的审核义务。

若平台仅作为通用生成工具,用户自行输入指令伪造诊断书,平台责任更侧重于事前风险提示和事后应急处置。

平台应履行的关键义务

显著的风险提示:在医疗、法律等高风险领域,必须明确告知用户AI输出可能不准确、不应替代专业意见。

内容标识义务:对AI生成内容进行不可移除的标识,警示“本内容由AI生成,需经专业核实”。

敏感词与意图识别:对涉及“诊断书”“病历”“医疗证明”等关键词的生成请求,应触发额外的审核或跳转至权威渠道。

事后追溯与处置:建立伪造信息的快速下架和证据留存机制,配合执法部门调查。

三、技术中立的边界:平台不能“甩锅”

“AI幻觉”不是免责理由

法院在南京案中明确:“技术中立”并不会减轻法定的内容审核责任。

平台明知AI存在编造事实的机制缺陷,仍将生成内容直接展示给用户,就应承担对应后果。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若平台已尽到与其技术能力相匹配的提示、过滤、审核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平台放任用户生成明显虚假的医疗文书,或对已发现的伪造行为未及时处置,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用户配合与多方共治

使用者自身的核实义务

法律界和媒体反复提醒:涉及健康、法律、财务等重大决策时,必须通过官方渠道交叉验证,不可盲信AI。

律师因提交AI生成的虚假判例被法院训诫的案例,警示专业使用者同样需尽勤勉审查义务。

平台与用户的责任协同

平台应提供“证据链”功能,记录生成时间、用户指令、内容哈希值,便于事后追责。

用户使用AI生成医疗文书后,应主动标注“AI辅助生成”,并请专业医生审核盖章。

五、建设性建议

平台技术升级方向

采用检索增强生成(RAG)技术,让AI从“闭卷编造”转向“开卷求证”,输出时附上可溯源的参考来源。

在医疗等高风险领域,部署专门的验证插件,自动比对权威数据库。

规则细化与行业自律

建议行业协会制定“AI生成医疗文书”的标识与审核标准,明确平台、用户、医疗机构三方的权责。

引入第三方合规审计,对频繁被用于伪造场景的平台实施信用评级。

公众教育与意识提升

媒体应持续科普“AI不是权威数据库”的理念,培养用户“先核实、再使用”的习惯。

学校和企业可将“AI信息素养”纳入培训内容,帮助人们识别AI生成内容的潜在风险。

AI平台在伪造诊断书事件中承担的责任,不是单一的“有”或“无”,而是一个动态的、与技术能力和经营行为挂钩的权责体系。只有平台履行好守门人职责、用户保持理性审慎、法律划定清晰边界,才能让AI技术真正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沦为造假工具。